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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351689984003

    1、第十六條: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2、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3、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 2 # 使用者2985906150574430

    註明維保單位名稱,檢測日期,檢測內容,所存在問題,(註明解決問題的辦法,以及現場解決不了,後續的應對措施),維保單位的意見,和維保單位簽字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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