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即: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專案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 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專案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 的制度(簡稱“ 三重一大” 制度) 。最早源於1996 年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對黨員領導幹部在政治紀律方面提出的四條要求的第二條紀律要求。具體表述如下: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專案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2005 年中共中央頒佈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發[2005]3 號)第六款第十三條提出:“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要認真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民主集中制及領導班子議事規則落實情況,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專案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三重一大”,即: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專案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 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專案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 的制度(簡稱“ 三重一大” 制度) 。最早源於1996 年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對黨員領導幹部在政治紀律方面提出的四條要求的第二條紀律要求。具體表述如下: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專案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2005 年中共中央頒佈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發[2005]3 號)第六款第十三條提出:“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要認真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民主集中制及領導班子議事規則落實情況,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專案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