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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答看似是個人所得稅計算的難題,但個人所得稅在累積計稅辦法的最新政策下,稅負是均衡的。即使收入不均衡,稅前扣除不完整,預繳金額大於實際應納稅額,僅僅存在於預繳階段,透過“年終彙算清繳”可以“多退少補”,納稅人不會多繳任何一分稅款!
下面根據題中所述的幾種情況,分別加以計算和分析,讓大家從資料的演變充分了解“累計計繳”的內涵!從認識上,改變以往按月計繳個人所得稅的慣性思維,糾正錯誤的計算方式!
一、概念介紹累計計繳,其實在2019年新個稅稅改之前就有!只是在稅改前的累計計稅,納稅人重視程度不夠、推介的範圍有限、適用群體有限等條件的限制,並不被太多的人群所知曉!以往,一個納稅年度,超過12萬元收入的納稅人須參加彙算清繳。就是將所有的收入、稅前扣除數等相關資料累加,套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重新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這就是大家現在廣泛認識的“累計計稅”的雛形。
二、納稅人對累計計稅認識不夠累計計稅以往就有,再加上新個稅稅政的逐步普及,理論上納稅人更容易理解其計算方式。但是,多數納稅人沒有專注的學習新個稅的計算方法,以往個人所得稅預繳的慣性思維強化了納稅人的錯覺。特別是“預繳就是納稅義務的全部”、“我年收入不超12萬,不用匯算清繳”、“稅款交了就是國家的,哪怕多繳了”……在稅改初期,這些想法依然是主流思潮!
可以簡單概括一下,無論是稅改前還是稅改後,個稅彙算清繳均採用“累計計稅”辦法。區別在於新稅改後,個人所得稅每個月代扣預繳也採用彙總資料、各月資料累加,利用匯總的收入、稅前扣除數決定預繳的應納稅額。
三、本年累計的概念本年累計:就是從本納稅年度的1月份到申報個稅當月的累計數。例如9月份申報8月份的個稅,本年累計就是1月份到8月份的累計數;2月份申報1月份的個稅,本年累計就等於1月份到1月份的累計數;12月份的本年累計,就是1月份到12月份的累計金額,也等於彙算清繳的累計數。
本年累計的種類主要有:本年累計收入、本年累計基本扣除數、本年累計社保個人承擔金額、本年累計專項附加扣除、本年累計預繳稅款。
四、累計計稅的公式本期應預繳的個人所得稅=(本年累計收入-本年累計基本扣除數-本年累計社保個人承擔金額-本年累計專項附加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本年累計預繳稅款
五、個人所得稅的預繳和彙算清繳題中所述的五種情況:收入全年比較平均、年初收入很大後面月份較低、年初收入平穩年末收入驟然升高、年初和年末收入平穩年中收入較高、收入不固定完全沒有規律。其實,不管收入是否均衡,還是某個階段收入突然增加,在本年累計預繳個稅時,確實會有波動,透過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實際稅負並不會虛高!
我們將個人所得稅預繳階段的資料列圖表分解如下:
1、收入全年比較平均納稅人每月工資薪金收入6000元,全年72000元;基本扣除數每月5000元,全年60000元;(72000-60000)*3%-0=360元,彙算清繳全年應納稅額360元。從1月份到12月份,本年累計不斷遞增,收入、稅前扣除、本年累計預繳額都在增加,收入均衡的情況下,應補繳稅款也均勻分佈到各月,年終彙算清繳應補(退)稅款也和預繳的稅款一致。
2、年初收入很大後面月份較低例1:
第一個月收入36000元,2月份申報預繳1月份個人所得稅930元;2到12月份每月收入2000元,預繳階段每月應納稅額低於1月份已經預繳的930元,均不再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全年應納稅額為0,但實際已經預繳了930元,次年1-6月份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930元。
例2:
1-11月份收入每月6000元,11月份本年累計收入66000元、基本扣除55000、應納稅所得額11000,應預繳個稅合計330元,累計預繳稅款300元,11月份補稅30。到12月份收入驟減到2000元,12月份本年累計收入68000元、基本扣除6000元、應納稅所得額8000元,應納稅額240元,累計已經預繳的稅款為330元,本月補再預繳,彙算清繳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90元。
3、年初收入平穩年末收入驟然升高年初收入平穩年末收入驟然升高,如圖1到11月份每月6000元,11月份本年累計收入66000元、稅前扣除55000元、應納稅額11000、預繳稅款300元、補稅30元;12月份收入驟然增高,累加到本年收入中,全年累計收入86000元、稅前扣除60000元,應納稅額780元,12月份補稅450元。彙算清繳全年應納稅額780元,已經預繳780元,無差異!
4、年初和年末收入平穩年中收入較高年初和年末收入平穩年中收入較高如圖中例項,除6月份收入20000元外,其餘每月收入6000元。因1-5月份累計稅前扣除數累計足夠大,6月份20000元收入的稅前扣除數充裕,對預繳每月造成波動,平穩過渡到7月份;7到12月份收入平穩,全年波瀾不驚。全年應納稅額780元,預繳780元,無差異!
5、收入不固定完全沒有規律的收入不固定完全沒有規律的情況,其實就是題中所述的每月收入波動大,在累積計稅方式下,對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每月影響。對預繳環節的個人所得稅存在一定的影響,但只要不是“前高後低”且高出當期稅前扣除數時,也沒有影響。
六、綜述上述5種不同的情況,在一定的波動範圍內,只有第2種情況“年初收入很大後面月份較低”才會造成預繳稅款波動大,致使預繳稅款和實際應納稅額形成差異。
如果將個稅相關資料波動擴大到全數列,無論是在某個月驟增或者驟減,只要申報期應交稅金大於已經預繳的稅款,對預繳稅金和實際應納稅額不會造成實質影響;反之,無論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任何階段,申報期的應納稅款小於已經預繳的稅款,都會造成差異;當12月份時,後期的應納稅額依然沒有超過已預繳的稅款時,這樣的差異只有透過“多退少補”的方式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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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2019年個稅改革後,納稅都是按累計來納稅的,只有超過了總的稅額之後,稅率才會上漲,文中所說的問題應該不存在了。
一般單位都會按照預扣預繳的方式來操作,比如,每個月都會累計計算你實際的收入,跟年度納稅6w相比較,然後採取不同的稅率來扣稅。
比如:若某些月度超過了5000,就先按每月5000(6w/12=5000)計算扣稅,只要年度不超過6w、就算前面扣了稅了,回頭也是會還給你的;當然,如果最終年度超過了6w,就按實際稅務部門提供的稅率來扣稅,那就是實際的稅額了。
新稅法對於年度收入不是在6w左右的影響其實不大,基本是不用怎麼納稅的。
而對於那些年度幾十w的,相比較影響是比較大的,以前的稅法,如果每個月收入過高,其實交的稅也不少,改成新稅法之後,只不過還了一種扣稅方式而已,基本不會有大的變化的。國家在這次稅改上,還是本著總體納稅要減的思路來的,所以,大部分人從年度總體收入角度看,是不會多掏銀子交稅的。依稀記得之前有好事的同事計算過,好像年入超過40w~50w中間的某個值,年度交稅總額,確實是要增加的,如果你年度收入在這個之下,完全不用擔心這個多交稅的事了。
當然了,對於相較以前的稅法需要多交稅的這部分同志們來說,從1月份往12月份看,叫的稅是逐月遞增的,意思就是說,越靠近12月份,交的稅越多,稅率可能都跨了好幾個臺階,最後的稅率可能都是25%以上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