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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法律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適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侵權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轉讓並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侵權責任】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
2020年機動車認定標準最新規定時間:2020-06-24
【導讀】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坐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等交通工具。
機動車價格認定標準
《機動車價格認定規則》
第九條 價格認定人員採用“市場法”進行價格認定時,應透過市場調查選擇3個或3個以上與涉案機動車品牌、車型、使用性質相同,配置、已使用時間、已行駛里程、使用狀態等相同或相似的機動車作為參照,透過分析比較涉案機動車與參照機動車之間的差異並進行相應調整,從而確定涉案機動車的價格。
機動車認定價格=參照機動車價格×(1±調整係數)
調整因素包括:配置、已使用時間、已行駛里程、使用狀態等對價格有影響的因素。
第十條 價格認定人員採用“成本法”進行機動車價格認定時,應按照機動車的基準日重置成本扣減各種損耗來確定機動車價格。
機動車價格=重置成本-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
機動車價格=重置成本×綜合成新率
在計算“重置成本”時涉及相關稅費應以認定基準日國家和地方執行的稅費標準確定。
綜合成新率:價格認定人員根據提出機關提供的材料,透過對機動車的實物查驗、勘驗和市場調查,對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等價格影響因素綜合考慮後確定機動車的成新率。
價格認定人員可以根據使用年限、行駛里程,結合觀察法確定機動車綜合成新率。必要時,可以結合專家意見確定綜合成新率。
第十一條 涉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價格認定時,有實際市場交易價格的,價格認定人員可以根據實際市場交易價格進行價格認定,沒有實際市場交易價格的,可以採用成本法進行價格認定。
第十二條 機動車價格認定結論中不對涉案機動車涉及拖欠的相關稅、費、罰款進行扣減。提出機關有特別要求的,相關內容可在結論書中單獨列明。
第十三條 走私機動車和無進口證明的機動車透過補辦相關手續,使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成為合法機動車的,按照同類機動車市場價格扣除將其轉為合法機動車所需相關稅費、流通環節的合理費用的方法進行價格認定。
走私拼裝車、改裝車、切割車,應當遵循五大總成(發動機總成、前後橋總成、變速箱總成、方向機總成、車架總成)部分按照價格認定基準日提出機關指定的價格地域廢舊金屬回收價格進行認定,其他零配件按照市場可利用價格進行認定。
機動車型別界定標準
機動車型別和機動車分類標準:
大型載客汽車是指:車長大於6m或者乘坐人數大於等20人(含駕駛員)。
中型載客汽車是指:車長小於6m,乘坐人數大於9人且小於20人。
小型載客汽車是指:車長小於6m,乘坐人數小於等於9人。
微型載客汽車是指:車長小於等於3.5m,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小於等於1升。
重型載貨汽車是指:車長大於等於6m,總質量大於等於12000kg。
中型載貨汽車是指:車長大於等於6m,總質量大於等於4500kg且小於12000kg。
輕型載貨汽車是指:車長小於6m,總質量小於4500kg。
微型載貨汽車是指: 車長小於等3.5m, 總質量小於等於1800kg。
普通機車是指:最大設計時速大於50km/h或者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大於50ml。
輕便機車是指:最大設計時速小於等於50km/h,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小於等於5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