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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博愛寬廣臭炫豆

    很明確啊,只能有“一次”試用期。哪怕不同崗位,第二次入職的時候也不能重新約定試用期。不過這個“一次試用期”只要與勞動者溝通是可以延長的(最多不超過六個月)。為了容易理解我下來舉例:

    某人應聘的人資經理崗位,雙方約定兩年合同倆月試用期。到一個月的時候發現員工能力很強,公司想讓他當副總經理。然後雙方經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簽訂三年合同,試用期六個月(含已經過的一個月)。如果員工不同意,你就不能變更合同,延長試用期的。

    例二:公司錄用某人做人資經理,三年合同六個月試用期。三個月後來發現不適合(不管單位還是個人原因),此人離職。過了一段時間此人又來公司應聘另外一個崗位,那你們可以延誤試用期(經過了三月了,這次最多三月)。

    但是切記一點,透過變更勞動合同延長試用期必須在其轉正之前。如果員工已經過了試用期了,你就不能透過變更合同延長試用期。哪怕某人第一次入職,約定試用期半個月,然後他工作了二十天,後來他離職,等他再次入職的時候你是無法再約定試用期的

  • 2 # 春木5

    對勞動者的試用期次數與時限進行規範是為了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因為試用期工資比正式員工工資要低,如果試用期沒有時間和次數限制會給用人單位更多操作空間,個別不良業主會利用這個漏洞去侵害勞動者的權益,所以合理的規範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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