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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172871043340

    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法》第24、28條、《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與用人單位的老闆口頭和書面溝通協商辭職問題。也就是說,勞動者想辭職,只需要按照《勞動法》第24、28條、《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書寫協商辭職信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徵求用人單位的意見。如果用人單位的意見是同意勞動者辭職,勞動者就可以按照意見內容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24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勞動法》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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