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保護生產經營者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主體責任〕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程監督管理的要求,統一組織、協調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的工作機構,按照分段監管原則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主體和具體監管方式,有效解決監管空白或者職責不明確的問題,確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全覆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重大食品安全資訊釋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調查等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食品安全資訊公佈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保護生產經營者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主體責任〕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程監督管理的要求,統一組織、協調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的工作機構,按照分段監管原則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主體和具體監管方式,有效解決監管空白或者職責不明確的問題,確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全覆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重大食品安全資訊釋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調查等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食品安全資訊公佈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