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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中間人:(1)代理商——獨立的商事經營者,接受委託,固定地為其他業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業主的名義締結交易。
(2)居間商——為獲得佣金而從事契約締結之促成活動的商人。
(3)行紀商——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委託人)購買或銷售貨物、有價證券,並以其作為職業性經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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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中間人:(1)代理商——獨立的商事經營者,接受委託,固定地為其他業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業主的名義締結交易。
(2)居間商——為獲得佣金而從事契約締結之促成活動的商人。
(3)行紀商——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委託人)購買或銷售貨物、有價證券,並以其作為職業性經營的人
(一)代理商 “代理商是指一種獨立的商事經營者,他接受委託,固定地為其他企業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企業主的名 義締結交易。
”——(德國商法典N084.1y 特點:•(1)代理商的職責是促成交易或締結交易。 (2)代理商必須固定地從事受他人委託的、促成交易或締結交易的活動。 (3)代理商是一種獨立的商事經營者。 型別:.(1)總代理(全權代理) (2)獨家代理:透過協議約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內享有代理銷售某種商品的專營權。 (3)一般代理: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被代理人可以建立多家代理關係。 (4)單一商號代理商 (5)區域代理商:與獨家代理區別:區域代理的成立,並不排除被代理人自己在該地區內締結交易的合 法性。 (6)特許代理商:專門處理單項事務的特別代理人。 (二)居問商 在大陸法系國家商法中,居間商是指為獲取佣金而從事契約締結之促成活動的商人。 居間是一項重要的商行為,大陸法系國家商法典對居間商及其行為都有專門規定。中國至今沒有關於居間商的專門立法,只是新合同法中對居間合同作出了簡要規定,這些規定確定了處理居問行為的一般規則。 (三)行紀商 在大陸法系國家,行紀商是一個獨立的商主體,它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委託人)購買或銷售貨物、 有價證券,並以其作為職業性經營的人。 中國《合同法》中關於行紀的定義與大陸法系中關於行紀的定義基本相同。但是,我們對行紀的研究主要侷限於對行紀行為的研究,還很少對行紀主體即行紀商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