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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函式的起源(產生)

    十六、十七世紀,歐洲資本主義國家先後興起,為了爭奪霸權,迫切需要發展航海和軍火工業。為了發展航海事業,就需要確定船隻在大海中的位置,在地球上的經緯度;要打仗,也需知道如何使炮彈打的準確無誤等問題, 這就促使了人們對各種“運動”的研究,對各種運動中的數量關係進行研究,這就為函式概念的產生提供了客觀實際需要的基礎。

    十七世紀中葉,笛卡兒(Descartes)引入變數(變數)的概念,制定瞭解析幾何學,從而打破了局限於方程的未知數的理解;後來,牛頓( Newton)、萊布尼茲(Leibniz)分別獨立的建立了微分學說。這期間,隨著數學內容的豐富,各種具體的函式已大量出現,但函式還未被給出一個一般的定義。牛頓於 1665年開始研究微積分之後,一直用“流量”( fluent)一詞來表示變數間的關係。

    1673年,萊布尼茲在一篇手稿裡第一次用“函式”( fluent)這一名詞,他用函式表示任何一個隨著曲線上的點的變動而變動的量。(定義1)這可以說是函式的第一個“定義”。例如,切線,弦,法線等長度和橫、縱座標,後來,又用這個名詞表示冪,即表示 x , x2, x3,…。顯然,“函式”這個詞最初的含義是非常的模糊和不準確的。

    人們是不會滿足於這樣不準確的概念,數學家們紛紛對函式進行進一步討論。

    二、函式概念的發展與完善

    ⒈以“變數”為基礎的函式概念

    在 1718年,瑞士科學家,萊布尼茲的學生約翰·貝奴裡(Bernoulli,Johann)給出了函式的明確定義:變數的函式是由這些變數與常量所組成的一個解析表示式。(定義2)並在此給出了函式的記號φx。這一定義使得函式第一次有了解析意義。

    十八世紀中葉,著名的數學家達朗貝爾 (D’Alembert)和尤拉( Euler)在研究弦振動時,感到有必要給出函式的一般定義。達朗貝爾認為函式是指任意的解析式,在 1748年尤拉的定義是:函式是隨意畫出的一條曲線。(定義 3)在此之前的 1734年,尤拉也給出了一種函式的符號f(x),這個符號我們一直沿用至今。

    實際上,這兩種定義(定義 1和定義 2)就是現在通用的函式的兩種表示方法:解析法和影象法。後來,由於富里埃級數的出現,溝通了解析式與曲線間的聯絡,但是用解析式來定義函式,顯然是片面的,因為有很多函式是沒有解析式的,如狄利克雷函式。

    1775年,尤拉在《微分學原理》一書的前言中給出了更廣泛的定義:如果某些變數,以這樣一種方式依賴與另一些變數,即當後面這些變數變化時,前面這些變數也隨之而變化,則將前面的變數稱為後面變數的函式。(定義 4)這個定義樸素地反映了函式中的辨證因素,體現了“自變”到“因變”的生動過程 ,但未提到兩個變數之間的對應關係,因此它並未反映出真正意義上的科學函式概念的特徵,只是科學的定義函式概念的“雛形”。

    函式是從研究物體運動而引出的一個概念,因此前幾種函式概念的定義只是認識到了變數“變化”的關係,如自由落體運動下降的路程,單擺運動的幅角等都可以是看成時間的函式。很明顯,只從運動中變數“變化”觀點來理解函式,對函式概念的瞭解就有一定的侷限性。如對常值函式 ,不好解釋。

    十九世紀初,拉克若斯( Lacroix)正式提出只要有一個變數依賴另一個變數,前者就是後者的函式。 1834年 ,俄國數學家羅巴契夫斯基(Лобачевский)進一步提出函式的定義: x的函式是這樣的一個數,它對於每一個 x都有確定的值,並且隨著 x一起變化,函式值可以由解析式給出,這個條件提供了一種尋求全部對應值的方法,函式的這種依賴關係可以存在,但仍然是未知的。(定義 5)這實際是“列表定義”,好像有一個“表格”,其中一欄是 x值,另一欄是與它相對應的 y值。這個定義指出了對應關係(條件)的必要性,把函式的“對應”思想表現出來,而“對應”概念正是函式概念的本質與核心。

    十九世紀法國數學家柯西( Cauchy)更明確的給出定義:有兩個互相聯絡的變數,一個變數的數值可以在某一範圍內任意變化,這樣的變數叫做自變數,另一個變數的數值隨著自變數的數值而變化,這個變數稱為因變數,並且稱因變數為自變數的函式。(定義 6)

    1829年 ,狄利克雷( Dirichlet)給出了所謂狄利克雷函式: y=1 當 x為有理數時; y=0 當 x為無理數時。這個函式並不複雜,但不能用解析式來表示,這一思想的提出,正是數學由過去的研究“算”到以後研究“概念、性質、結構”的轉變的開端。 1837年他對函式下的定義是:在某個變化過程中,有兩個變數 x和 y。如果對於 x在某一範圍內的每一個確定的值,按照某個對應關係, y都有唯一確定值和它對應,則 y稱為 x的函式; x稱為自變數。(定義 7)這個定義的優點是直截了當地強調與突出了“對應”關係,抓住了概念的本質屬性,只須有一個法則存在,使得這個函式定義域中的每一個值有一個確定的 y值和它對應就行了,不管這個法則是公式或影象或表格或其他形式;其缺點是把生動的函式變化思想省略和簡化掉了。

    ⒉以“集合”為基礎的函式概念

    函式的概念是隨著數學的發展而發展的。函式的定義在數學的發展過程中,不斷的改進,不斷的抽象,不斷的完善。十九世紀七十年代,德國數學家康託( G.Cantor)提出了集合論。進入二十世紀後,伴隨著集合論的發展,函式的概念也取得了新的進展,它終於擺脫了數域的束縛向更廣闊的研究領域擴大,使概念獲得了現代化。

    二十世紀初美國數學家維布倫( Weblan)給出了函式的如下定義:若在變數 y的集合與另一變數 x的集合之間,有這樣的關係成立,即對 x的每一個值,有完全確定的 y值與之對應,則稱 y是變數 x的函式。(定義 8)從這個定義開始,函式概念已把基礎建立在集合上面,而前七個定義則是把基礎建立在變數(數)上的。

    隨著時間的推移,函式便被明確的定義為集合之間的對應關係,其定義是: A和 B是兩個集合,如果按照某種對應關係,使 A的任何一個元素在 B中都有唯一的元素和它對應,這樣的對應關係成為從集合 A到集合 B的函式。(定義 9)此定義根據對映的概念,用“對映”觀點建立函式概念,其又可敘述為:從集合 A到集合 B的對映 f: A→ B稱為集合 A到集合 B的函式,簡稱函式 f 。(定義 10)以上三個定義,已打破數域的束縛,將集合中的元素改為抽象的,可以是數,也可以不是數,而是其它一切有形或無形的東西,如 X是所有三角形的集合, Y是所有圓的集合,則 f 可以是把每一個三角形對映成它的外接圓的對映。

    對新函式定義可以這樣理解:函式是一個對應(規則),對於某一範圍(集合)的元素,按照這個對應(規則)確定另一個元素。這樣函式概念從狹義的“變化”觀點轉化到較廣義的“對應”觀點,函式即是一個對應(規則)。

    對函式概念用“對應”(“規則”)來理解比起最初階段雖然揭示出了函式概念的實質,但它還不符合我們最低限度地使用未被定義的術語的意圖。因為什麼叫“對應”和怎樣理解“規則”還需要定義,例如規則不同,那麼是否函式也不同呢?如f(x)=x與f(x)=(1+x)-1當然是不同的規則但卻定義了同一函式。

    為了解決這一矛盾,二十世紀初,特別是在六十年代以後,廣泛採用只涉及“集合”這一概念的函式定義,而集合作為原始概念是不予定義的,這樣的定義是:設 A、 B是任意兩個集合, f是笛卡兒集 A× B的一個子集,滿足:①對任意的 a ∈ A,存在一個 b∈B,使得 (a,b)∈ f,②若 (a,b)∈ f, (a,c)∈ f則 b=c。則稱 f為 A到 B的一個函式。記作 f:A→B。(定義11)這個定義利用“關係”這個概念,便給出了只涉及原始概念“集合”的函式的一般定義,即不需要用到“對應”,又避免了對“規則”的解釋,只要集合理論適用一切數學領域,這樣給出的函式定義總是適用的。它可稱的上是最現代的定義了。

    到此,“函式”最完善的定義(定義 11)已給出,作為數學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已把基礎直接建立在集合上面,即把函式看作是從一個集合到另一個集合的對應,它和“對映”實際上是一回事。

    三、新舊兩種定義的比較

    比較新定義(把以集合為基礎的函式定義稱為新的定義方式,而以變數(數)為基礎的定義稱為舊的定義方式。)和舊定義,它們之間有兩個重要的區別:

    ⑴舊定義是建立在“變數”這個基本概念上的,而新定義則建立在“集合”這個基本概念上。什麼是變數呢?通常把它理解為在選定一個單位以後,可加以度量的東西,如長度、質量、時間之類,這種理解一方面太疏於籠統,只能透過舉例來說明,而難於加以精確化;另一方面,由於涉及大小關係,嫌過於狹窄,無法體現應用上的普遍性。其次,即使什麼是“量”的問題不存在,作為變數,它須在某一範圍取值(不一定是數值),這一定範圍實際上就是事先得假定的一個集合 A(它構成函式的定義域),所謂“變數取值 a”,實質上就是“ a屬於 A”的一種變相迂迴的說法。可見,在變數的概念中已蘊含集合的思想。

    ⑵舊定義中以“因變數”為函式,而新定義中則以“對應關係”為函式。函式概念的實質,主要的並不是因變數要隨自便量“變”,而是兩集合之間存在某種確定的對應關係。顯然,新定義更能直接地揭示出函式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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