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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唐家大少1987

    公司可以不續簽,但是需要支付補償金,一般是工作年限的月工資

    比如你工作三年,需要支付3個月的工資補償(前12個月稅前工資的平均額)

    如果公司不和你續簽,也沒說讓你離職,那就不用管,這種情況對公司反而不利,後期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和補償金,而且如果滿1年未簽到勞動合同的,視為簽到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2 # 張耀律師

    目前,關於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是否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各地司法裁判口徑不一致,就上海地區而言,口徑大致如下:

    (1)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的終止主動權在公司;此時,公司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公司同意續簽,且員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必須籤。若公司先同意籤,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後反悔,在員工能舉證的情況下,公司將面臨違法終止的風險。

    (3)若員工與公司在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續簽了第三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份合同仍然有效,在該期間員工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該勞動合同到期可以終止,終止後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

    (4)第四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有權拒絕簽訂,第四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有權終止。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但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操作上,其他地方操作和司法實踐口徑略有不同,舉幾個比較有代表性的地區為例——

    1、北京

    用人單位在員工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員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和員工簽訂。

    判例:(2015)二中民終字第11963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新一代服裝市場與李清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李清軍並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李清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新一代服裝市場應當與李清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廣州

    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備條件之一,即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員工提出續簽無固定,單位就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判例:(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916號原、被告已經簽訂過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有意向續簽勞動合同,被告並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被告亦明確提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案件事實,原告在本案中本應當履行其強制締約義務,與被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原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已經有意向與被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綜上,本院認定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是基於原告在被告明確提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未答覆其是否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而以雙方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為由予以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故此種情形應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3、杭州

    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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