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收支結餘和現金流量。
(二)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經濟業務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非營利組織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能夠真實、完整地反映其財務狀況、收支結餘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資訊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原因和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及結果的影響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五)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清晰明瞭,便於理解和利用。
(八)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一般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
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非營利組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非營利組織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
其後,各項財產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一)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收支結餘和現金流量。
(二)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經濟業務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非營利組織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能夠真實、完整地反映其財務狀況、收支結餘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資訊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原因和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及結果的影響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五)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清晰明瞭,便於理解和利用。
(八)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一般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
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非營利組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非營利組織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
其後,各項財產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