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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猥褻男事件中,猥褻男欲逃跑,市民欲將其扭送公安機關遭抗拒,如果事件中不是"踹"而是"扭",扭的過程仍然有可能至其受傷,比如扭骨折了,那麼扭送者會犯故意傷害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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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京徐劍

    需要將“扭送”與“抓獲”“抓捕”比較,通過法律體系解釋判斷是否構成犯罪。

    “抓獲”的含義一般是指公權力的行使,特指依法承擔查處違法犯罪職責的公職人員對涉案人員的控制手段。可以肯定認為,刑事拘留、逮捕、刑事裁判可能錯誤,抓獲的物件也可能屬於錯誤。人民警察抓獲涉案人員遭到抗拒的事件時有發生,也有造成被抓獲人員的傷亡事件,司法實踐中,公安人員因抓獲造成抓獲物件傷亡被追究刑事責任很少發生,即使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一般包括兩種情形,抓獲物件錯誤;對抓獲物件違法使用了槍支。

    “扭送”是刑事訴訟法賦予任何公民與犯罪作鬥爭的權利,其中,扭送的法定情形包括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人。“扭送”也可能遭到實施犯罪的人抗拒抓捕,如果不賦予公民在“扭送”過程中與公權力“抓獲”等同的權力,人們只能目送犯罪的人,如,通緝在案的人、越獄的人順利逃跑。

    刑法在準搶劫罪中使用了“抓捕”一詞,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罪的人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論處。需要說明的是,準搶劫罪是法律擬製;司法實踐中,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事實上是指行為,並不需要構成犯罪。這裡的抓捕包括群眾的抓捕,也包括人民警察的抓捕,針對準搶劫犯抗拒抓捕,造成準搶劫犯傷亡可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因刑法擬製了準搶劫罪,人們對準搶劫犯抗拒抓捕,造成準搶劫犯輕傷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準搶劫犯的物件是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的人,問題是,人們對於比實施侵財性質更為嚴重的犯罪的人實施抓捕,造成相同的後果,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該問題涉及到了“扭送”的強度問題。

    法律人理解法律不能緊盯著單個法條,而應當通過法律體系整體理解。刑法在搶劫罪中規定了準搶劫罪,對抗拒抓捕的人造成了傷害,可以以正當防衛免責;根據當然解釋,脫罪時應當“舉輕以明重”,對實施比侵犯財產更為嚴重的犯罪,對抗拒抓捕的人造成了傷害,更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否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扭送”沒有實際意義。

    作者認為,對猥褻男事件,市民的行為能夠判斷為“扭送”,而不是報復,造成猥褻男輕傷,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踹”與“扭”沒有本質的區別,“扭送”人的目的是將犯罪人儘快歸案。

  • 2 # 畫船聽雨眠smile

    第一、如果不法分子,已經配合工作,或者已經失去逃跑能力,再對其進行傷害,這種情況致其受傷,可以算故意傷害罪。

    第二、如果不法分子,不配合工作,還妄圖逃跑,為了避免他失去控制,對其造成傷害,可以不算故意傷害罪。

  • 3 # 看客茶語

    一般常理,犯罪嫌疑人爬在地下或跪在地下不動時。應不用暴力傷害。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動,就必須用暴力打到他不能動,不敢動。至於受傷,由監獄醫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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