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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往事隨風sl

    根據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條:(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 2 # korea00820082

    1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應以透過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預防和控制火災的能力,進而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證人身和財產安全為目標。

    2、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3、人員密集場所宜採用先進的消防技術、產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和機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保障建築具備經濟合理的消防安全條件。

    4、人員密集場所應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5、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6、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由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7 、對於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職責外,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明確統一管理的責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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