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餘市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界線劃定規定 市 水 利 局 劃定水工程管理、保護範圍界線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是依法加強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建設專案管理的重要依據。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水利工程管理,明確水工程管理保護範圍,現提出水工程管理保護範圍具體資料,請參照執行。 一、河道工程管理保護範圍 袁河、孔目江、蒙河、楊橋河保護農田0.5—5萬畝以內的圩堤,其管理範圍為迎水面堤腳外10—20米(水平距離,下同),背水面堤腳外(其中險段為壓浸臺腳外)不少於15米;在堤內外的管理範圍邊線各延伸30米為保護範圍。 二、水庫工程管理保護範圍 水庫庫區設計洪水以下(包括庫內島嶼)大壩兩端周邊和下游壩腳外,小(一)型水庫不少於40米,小(二)型水庫不少於30米,溢洪道兩側各10米為管理範圍;管理範圍外延50米為保護範圍。 三、水電站工程管理保護範圍 水電站大壩兩端、下游壩腳外、廠房周邊不少於50米為管理範圍,管理範圍外延50米為保護範圍。水電變電站周邊30米為管理範圍;管理範圍外延50米,水電變電站周邊50米為保護範圍。 四、水閘工程管理保護範圍 大型水閘上下游河道各200米,左右邊墩翼牆外100米,中型水閘上下游河道各100米,左右邊墩翼牆外50米,小型水閘上下游河道各50米,左右邊墩翼牆外25米,大型泵站房及進出水池口外50米,中型泵站房及進出水池口外40米,小型泵站房及進出水池口外30米為管理範圍。以上工程根據實際需要劃定保護範圍。 五、灌區的幹、支渠保護範圍 五萬畝以上灌區的干支渠的設計開挖邊線或堤腳外設計邊坡外5米(邊山渠道開挖邊線外10米),渠道配套的建築物邊線外10米為管理範圍。渠道根據實際需要劃定保護範圍。 六、其它圩堤、涵閘、泵站、0.5萬畝以下灌區渠道工程等,可參照此標準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 集體所有的水利工程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劃定管理保護範圍。 國家所有的水工程管理範圍內,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屬於水工程管理單位。劃定管理範圍時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關於新餘市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界線劃定規定 市 水 利 局 劃定水工程管理、保護範圍界線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是依法加強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建設專案管理的重要依據。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水利工程管理,明確水工程管理保護範圍,現提出水工程管理保護範圍具體資料,請參照執行。 一、河道工程管理保護範圍 袁河、孔目江、蒙河、楊橋河保護農田0.5—5萬畝以內的圩堤,其管理範圍為迎水面堤腳外10—20米(水平距離,下同),背水面堤腳外(其中險段為壓浸臺腳外)不少於15米;在堤內外的管理範圍邊線各延伸30米為保護範圍。 二、水庫工程管理保護範圍 水庫庫區設計洪水以下(包括庫內島嶼)大壩兩端周邊和下游壩腳外,小(一)型水庫不少於40米,小(二)型水庫不少於30米,溢洪道兩側各10米為管理範圍;管理範圍外延50米為保護範圍。 三、水電站工程管理保護範圍 水電站大壩兩端、下游壩腳外、廠房周邊不少於50米為管理範圍,管理範圍外延50米為保護範圍。水電變電站周邊30米為管理範圍;管理範圍外延50米,水電變電站周邊50米為保護範圍。 四、水閘工程管理保護範圍 大型水閘上下游河道各200米,左右邊墩翼牆外100米,中型水閘上下游河道各100米,左右邊墩翼牆外50米,小型水閘上下游河道各50米,左右邊墩翼牆外25米,大型泵站房及進出水池口外50米,中型泵站房及進出水池口外40米,小型泵站房及進出水池口外30米為管理範圍。以上工程根據實際需要劃定保護範圍。 五、灌區的幹、支渠保護範圍 五萬畝以上灌區的干支渠的設計開挖邊線或堤腳外設計邊坡外5米(邊山渠道開挖邊線外10米),渠道配套的建築物邊線外10米為管理範圍。渠道根據實際需要劃定保護範圍。 六、其它圩堤、涵閘、泵站、0.5萬畝以下灌區渠道工程等,可參照此標準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 集體所有的水利工程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劃定管理保護範圍。 國家所有的水工程管理範圍內,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屬於水工程管理單位。劃定管理範圍時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