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手機使用者5960457549
-
2 # p潘呀
(一)以儒家思想為理論基礎
從春秋末期開始,儒家思想就已成為“顯學”。戰國秦國法律雖受法家思想影響較大,但其於宗法制度,非上、不敬、不孝、不道仍然是要嚴懲的重罪。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草儒術”以後,儒家的綱常名教成了立法與司法的指導原則,維護“三綱”、“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由漢至隋盛行的引經斷獄,以突出的形式表現出儒家思想對於封建法制的強烈影響。
(二)以皇帝為立法與司法的樞紐
中國古代是“法自君出”。帝王的“命”是法律,國家的基本法典都是按帝王旨意編織、頒行的。為適應形勢變化,歷代帝王還透過詔、令、例等來補充、修改法律,並以此組成各自的法律體系。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廢法。歷代封建法律的主要鋒芒都是“治”民,而為了發揮官僚機構的職能,達到最終“治民”的目的,也兼有“治吏”的任務,卻從沒有治君之法。
相反,法自君出,獄由君斷,皇帝的特權凌駕於一切法律之上。皇帝又是最大的審判官,他或者親自主持庭審,或者以“詔獄”的形式,令大臣代為審判,一般重案會審的裁決與死刑的複核均須上報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對於犯法的貴族官僚,如不經奏請徑行逮捕審斷,則按律治罪,藉以保證皇帝對司法權的控制。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經過兩千多年螺旋式的發展,更加極端化,立法權和司法權也相應地更加集中化。因此,皇帝始終是封建立法與司法的樞紐。
(三)以刑法為法律的主要內客
中國古代立法的主要內容是刑法,而民事、經濟方面的法律往往被輕視。各代都公佈一些單行的民事和經濟法律,有些民事條款也雜於律典之中,但大都附以刑事懲罰手段。這種狀況與中國古代商品經濟不發達,長期實行君主專制制度有密切關係。封建君主專制的基礎是小農經濟,統治者懼怕商品經濟的發展危及其基礎,所以除滿足皇室、權負物質需求的產品和戰爭器具外,對其餘手工業和商業均控制在低檔自給水平。這樣,即使頒行一些民事、經濟法規,內容也往往不是促進生產和交換的發展,而是為了控制。
(四)以行政機關兼理司法
回覆列表
立法主體
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為轉移
指導原則
以禮教為指導原則和理論基礎
法律的主要內容
諸法合體,以刑為主。法典中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式法;
在以刑法為主要內容的同時,也有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的相關規定。
司法與行政的關係
司法從屬於行政。不同等級的行政官員同時也是不同管轄範圍的司法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