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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正能量老楊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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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孟1954
只要再審後沒超2年,可申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另一個渠道是,向生效判決的法院申訴,申訴可能會啟動院長審判監督程式,這個程式沒有時間限制,法院院長髮現本院判決可能錯誤,可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糾正,法院任何時候發現問題都可糾正,對法院來講,沒有時間限制。這是未一的解決方法,沒有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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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萬東法律服務
一審二審敗訴了又過了申請再審的時間,有什麼渠道申請再審或者抗訴?
這種情況比較多,這就需要申請人分析兩次敗訴的原因。有的當事人可能對自己的案件存在這種情況,感覺輸得非常冤枉,但看看判決還不知道問題在哪裡?有種啞巴吃黃蓮的感覺,有苦說不出來,或者感到非常憋屈。
如果這種情況那就要靜下心來,回看那個程式出了問題,或者有哪些紕漏。審查案件如同看醫生,就是要找出病症在哪裡?這樣才做到有的放矢。再審的案件,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有六個月的訴訟時效,有可能你的案件不適合訴訟時效的規定,立案庭就以訴訟時效駁回,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一定要和法官說明白。
再就是到檢察院申請抗訴,實際抗訴的條件,和法院再審的條件一樣的。能啟動再審程式就儘量不要啟動抗訴程式,因為抗訴的程式往往比啟動再審程式要難一些,況且即使抗訴成功了,還是要求法院再審。
案件經歷一審、二審,但過了申請再審的時間後,還能否再審或者抗訴呢?
原則上說,除非是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糾錯,又或者是檢察機關發現符合依職權監督的情況,依職權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否則,從法律層面來說,過了再審申請時間的案件,是不能再審或抗訴的。
一、法院自糾法院自行糾錯的前提,是裁判結果確有錯誤,法院認為應當糾正,這種錯誤必然是極其嚴重的錯誤,不糾正對司法權威、社會導向等非常不好,不得不糾正,而非普通的民事糾紛,可左可右、可多可少,大多數時候,民事裁判都沒有絕對的對錯,裁判只是對雙方當事人利益的權衡,而非絕對性傾倒向一方。
二、檢察院依職權監督通常來說,檢察機關監督也是依當事人申請,也就是要滿足幾個前提,比如當事人要先向法院申請再審,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內(通常是六個月)申請再審,過期之後才到檢察院,通常也是不予受理的。
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就是案件符合依職權監督,比如涉及到虛假訴訟,又或者其他嚴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出於公益目的,檢察機關會依取權監督,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
三、新證據、新情況的申請再審起算期限一般來說,收到終審判決書、裁定書之後六個月,就是申請再審的時間期限,但也有幾種情況,六個月的起算點並非收到判決裁定之日起。
比如因為新證據提出的再審申請,起算點就是發現新證據之日起,這時候再算六個月。
又比如有審判人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況,這甚至不受六個月限制,而可能屬於依職權監督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請,檢察院依職權啟動。
又比如原來作為裁判依據的判決、裁定等被撤銷,那麼自撤銷之日起六個月也可申請再審。
小結:一般來說,申請再審要在六個月期限內,但一些明顯錯誤的案件,本著糾錯原則,法院或者檢察院也可能協調雙方使其作出讓步,從實質上化解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民事糾紛並非非此即彼的法律適用,很多時候是考慮到利益均衡、社會效果等,當事人不必過於糾結,敗訴後及時調整心態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