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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勞動法先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辭職需要提前兩個月,不僅不合理,而且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只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即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辭職需要提前兩個月,違反了該法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約定。所以即使有了類似的約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依然可以結束雙方勞動合同。

  • 2 # 梁偉權勞資權解讀

    勞動者享有預告解除權,即通常地勞動者只需要提前30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不需理由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30日屆滿,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都產生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後果。

    那麼,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更長的預告期(比如2個月),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

    這個問題存在一定的爭議性。有的專家認為這樣的約定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應當無效,但也有人認為,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例如上海曾經有判例。

    所以,我認為要看實際情況,如果你是公司高層人員、關鍵技術人員或重要秘密人員,需要一定的脫密期,單位與你約定較長的離職預告期,可能會被法院認為合理。

    但是無論如何,單位都不能隨意就這個預告解除約定違約金,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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