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公民如何申請繼承國外遺產
根據國際慣例,參照財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規定辦理。繼承境外遺產,一般都要在國內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有時還要辦理《親屬關係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等。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要向公證機關提供《放棄繼承權宣告書》;繼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證明書》;代位繼承的,要附被代位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及代位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書》;如沒有與被代位繼承人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的,其證明書要寫明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惟一兒子或女兒,是被繼承人遺產的惟一合法繼承人。繼承人能夠提供遺產確實情況的,可以在《繼承權證明書》上寫明遺產的性質、數目、所在地點,不知詳細地點的可寫上“在xx處留有的遺產”。沒有遺囑的,或其親屬在遺物中尋找,沒有發現任何遺囑的情況下,可以出具《無遺囑證明書》,說明死者生前無遺囑。
在辦理完有關的公證事項後,繼承在外國遺產的公證文書一般都要經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然後開始辦理財產繼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遺產所在國申報繳納遺產稅,而後再向遺產所在地法院申請繼承遺產。在法院進行審查確認並頒發“遺產執管證”後,申請人即取得合法處分遺產的權利,在清償完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後,剩下的部分才歸繼承人繼承。
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對在國外的繼承遺產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財產所在國辦理繼承時可採取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委託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繼承人應按照要求提供儘可能詳細的證明材料。如被繼承人的姓名、年齡、職業、生前住址、出生地、出生日期、死亡時間及地點,遺產總值等,以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如果要求附有英文或其他語種文字的,繼承人也應備齊。
2、中國銀行現有跨國遺產繼承的業務,可委託當地的中國銀行分行辦理。具體程式如下:
第一,繼承人先向銀行索取、填寫託收遺產申請書和託辦遺產案情介紹表,連同被繼承人死亡證、遺產憑證(如房屋契據、股票、存款憑證、保管箱鑰匙等)一起呈交受託銀行。如果遺產由遺產管理處或公共信託處保管,這些機構的證件也可作為遺產憑證。
第二,銀行審查後,即介紹委託人到當地公證處申辦各項公證書,如:繼承權證明書、委託書公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書(如合法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放棄繼承權證明書、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明書),需要哪些公證書、證明書要根據文書使用國的要求而定。各類公證檔案辦好後,要譯成遺產所在國文字並需經遺產所在國駐華使館或領館認證,方能發生域外法律效力。委託人提供的遺產證件,原則上應為原本證件,但為減少往返郵寄的麻煩,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國外申請繼承遺產時,必須把原件交給指定的受託人。剩下的事宜由銀行代辦。
3、委託有權辦理涉外業務或與所在國律師事務所有聯絡的律師事務所辦理,並按照他們的要求提供證據和有關檔案。授權委託書應當寫明代理人(受委託人)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委託事項、授予代理人的許可權和期限,代理人能否轉代理等,最後由委託人簽字或蓋章。
二、中國公民申請繼承國外遺產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中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需要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下述公證文書:《繼承權證明書》、《親屬關係證明書》、《結婚證明書》。
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需向公證機關提供《放棄繼承權宣告書》。
繼承人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證明書》。
代位繼承的,需提供被代位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及代位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書》。
上述公證文書辦理完畢後還需經遺產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辦理領事給予認證。
繼承人在國內辦妥所有必需的公證文書後,應先向遺產所在國申報繳納遺產稅,然後再向遺產所在地法院申請繼承遺產。法院經過審查確認併發給《遺產執管證》後,繼承人即取得合法領取和處分遺產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在清償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後,剩下部分才歸繼承人繼承。
一、中國公民如何申請繼承國外遺產
根據國際慣例,參照財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規定辦理。繼承境外遺產,一般都要在國內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有時還要辦理《親屬關係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等。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要向公證機關提供《放棄繼承權宣告書》;繼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證明書》;代位繼承的,要附被代位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及代位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書》;如沒有與被代位繼承人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的,其證明書要寫明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惟一兒子或女兒,是被繼承人遺產的惟一合法繼承人。繼承人能夠提供遺產確實情況的,可以在《繼承權證明書》上寫明遺產的性質、數目、所在地點,不知詳細地點的可寫上“在xx處留有的遺產”。沒有遺囑的,或其親屬在遺物中尋找,沒有發現任何遺囑的情況下,可以出具《無遺囑證明書》,說明死者生前無遺囑。
在辦理完有關的公證事項後,繼承在外國遺產的公證文書一般都要經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然後開始辦理財產繼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遺產所在國申報繳納遺產稅,而後再向遺產所在地法院申請繼承遺產。在法院進行審查確認並頒發“遺產執管證”後,申請人即取得合法處分遺產的權利,在清償完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後,剩下的部分才歸繼承人繼承。
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對在國外的繼承遺產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財產所在國辦理繼承時可採取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委託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繼承人應按照要求提供儘可能詳細的證明材料。如被繼承人的姓名、年齡、職業、生前住址、出生地、出生日期、死亡時間及地點,遺產總值等,以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如果要求附有英文或其他語種文字的,繼承人也應備齊。
2、中國銀行現有跨國遺產繼承的業務,可委託當地的中國銀行分行辦理。具體程式如下:
第一,繼承人先向銀行索取、填寫託收遺產申請書和託辦遺產案情介紹表,連同被繼承人死亡證、遺產憑證(如房屋契據、股票、存款憑證、保管箱鑰匙等)一起呈交受託銀行。如果遺產由遺產管理處或公共信託處保管,這些機構的證件也可作為遺產憑證。
第二,銀行審查後,即介紹委託人到當地公證處申辦各項公證書,如:繼承權證明書、委託書公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書(如合法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放棄繼承權證明書、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明書),需要哪些公證書、證明書要根據文書使用國的要求而定。各類公證檔案辦好後,要譯成遺產所在國文字並需經遺產所在國駐華使館或領館認證,方能發生域外法律效力。委託人提供的遺產證件,原則上應為原本證件,但為減少往返郵寄的麻煩,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國外申請繼承遺產時,必須把原件交給指定的受託人。剩下的事宜由銀行代辦。
3、委託有權辦理涉外業務或與所在國律師事務所有聯絡的律師事務所辦理,並按照他們的要求提供證據和有關檔案。授權委託書應當寫明代理人(受委託人)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委託事項、授予代理人的許可權和期限,代理人能否轉代理等,最後由委託人簽字或蓋章。
二、中國公民申請繼承國外遺產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中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需要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下述公證文書:《繼承權證明書》、《親屬關係證明書》、《結婚證明書》。
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需向公證機關提供《放棄繼承權宣告書》。
繼承人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證明書》。
代位繼承的,需提供被代位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及代位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書》。
上述公證文書辦理完畢後還需經遺產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辦理領事給予認證。
繼承人在國內辦妥所有必需的公證文書後,應先向遺產所在國申報繳納遺產稅,然後再向遺產所在地法院申請繼承遺產。法院經過審查確認併發給《遺產執管證》後,繼承人即取得合法領取和處分遺產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在清償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後,剩下部分才歸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