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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是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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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5093145550301
加處罰款和加收滯納金都屬於行政執行罰。區別:加處罰款是指當事人拒不履行基礎決定所規定的義務時,行政執行機關依法透過罰款的方式對當事人設定或增加新的金錢給付義務,迫使當事人履行原基礎決定的行政執行罰行為。加收滯納金,是指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稅款,規費的,行政徵收機關依法向當事人徵收具有懲罰性的一定數額款項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
行政處罰滯納金有上限的,滯納金數額最高不能超過行政處罰所處的罰款金額。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