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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xia156158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禁止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肥料、種子、農業機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經營,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登記或者許可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生產資料的安全使用制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新增劑等農業生產資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產品。”

    (3)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指導,根據本地區農業病、蟲、草、鼠害發生情況,制定農藥輪換使用規劃,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治效果。”第二十六條規定:“使用農藥應當遵守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做好廢棄物處理和安全防護工作,防止農藥汙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規定,按照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和安全間隔期施藥,防止汙染農副產品。”

    (4)農業部頒佈的《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各級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當指導農民按照《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和《農藥合理使用準則》等有關規定使用農藥,防止農藥中毒和藥害事故發生。”第二十八條規定:“農藥使用者應當確認農藥標籤清晰,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生產批准檔案號齊全後,方可使用農藥。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產品標籤規定的劑量、防治物件、使用方法、施藥適期、注意事項施用農藥,不得隨意改變。”第二十九條規定:“各級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當大力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於瓜類、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等。”第三十條規定:“為了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農業部審查同意後,可以在一定區域內限制使用某些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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