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
在十六屆六中全會公報中,追求社會的公平正義被放在了重要位置。公報指出“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必須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1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十六屆六中全會從解決當前最突出的問題出發,從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出發,提出了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的六個方面的制度,即要用六大制度建設來保障公平正義:
1.完善民主權利保障制度。主要著眼點在於完善人民群眾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方面的各項制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的和應有的民主權利。我們要完善深入瞭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的決策機制,推進政務公開,發展基層民主,保證人民群眾依法行使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還要建立和完善社會利益協調和社會糾紛調處機制,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促進社會成員和組織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建立健全維護公共安全的有效機制,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等等。
2.健全法律制度。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速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使我們的法律制度能更好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權利、促進社會全面進步、規範社會建設和管理、維護社會安定,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奠定法律基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健全執法責任制,完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制度,加強對權力執行的制約和監督。
3.完善司法體制機制。繼續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進一步發揮司法懲罰犯罪和化解糾紛職能、權利救濟職能、平衡利益職能和司法監督職能,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提高司法公信力,築牢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維護社會穩定。
4.構建公共財政制度。著眼點是把更多的財政資金投向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再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公共基礎設施等公共服務領域。透過完善公共財政體制,運用稅收槓桿和財政支出結構調整,並結合執行國家的貨幣政策,鼓勵產業結構調整,引導社會資源最佳化配置,調節市場供需總量基本平衡,保持市場穩定;透過調整社會分配關係,運用補助、貼息等財政措施,引導和調控資源向發展相對薄弱的區域和領域傾斜配置,使得公共服務成為調節收入分配的有效機制,促進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
5.改革收入分配製度。主要是在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堅持各種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原則的基礎上,更加註重社會公平,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使全體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成果。
6.健全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趨勢,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我們要擴大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做實個人賬戶,探索建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建立失業保險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農村特困戶和五保供養物件納入救助範圍。建立健全生育保險制度。
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
在十六屆六中全會公報中,追求社會的公平正義被放在了重要位置。公報指出“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必須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1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十六屆六中全會從解決當前最突出的問題出發,從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出發,提出了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的六個方面的制度,即要用六大制度建設來保障公平正義:
1.完善民主權利保障制度。主要著眼點在於完善人民群眾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方面的各項制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的和應有的民主權利。我們要完善深入瞭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的決策機制,推進政務公開,發展基層民主,保證人民群眾依法行使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還要建立和完善社會利益協調和社會糾紛調處機制,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促進社會成員和組織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建立健全維護公共安全的有效機制,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等等。
2.健全法律制度。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速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使我們的法律制度能更好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權利、促進社會全面進步、規範社會建設和管理、維護社會安定,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奠定法律基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健全執法責任制,完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制度,加強對權力執行的制約和監督。
3.完善司法體制機制。繼續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進一步發揮司法懲罰犯罪和化解糾紛職能、權利救濟職能、平衡利益職能和司法監督職能,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提高司法公信力,築牢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維護社會穩定。
4.構建公共財政制度。著眼點是把更多的財政資金投向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再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公共基礎設施等公共服務領域。透過完善公共財政體制,運用稅收槓桿和財政支出結構調整,並結合執行國家的貨幣政策,鼓勵產業結構調整,引導社會資源最佳化配置,調節市場供需總量基本平衡,保持市場穩定;透過調整社會分配關係,運用補助、貼息等財政措施,引導和調控資源向發展相對薄弱的區域和領域傾斜配置,使得公共服務成為調節收入分配的有效機制,促進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
5.改革收入分配製度。主要是在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堅持各種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原則的基礎上,更加註重社會公平,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使全體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成果。
6.健全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趨勢,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我們要擴大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做實個人賬戶,探索建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建立失業保險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農村特困戶和五保供養物件納入救助範圍。建立健全生育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