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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特徵,也是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如果審計不具有獨立性,就不足以讓委託者確信審計工作的有效性。例如,審計人員持有被審計單位20%的股份,則被審計單位利潤虛高時,審計人員可能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視而不見。保持審計的獨立性,必須做到實質上的獨立和形式上的獨立。
1、機構獨立為確保審計機構獨立地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機構必須是獨立的專職機構,應單獨設定,與被審計單位沒有 組織上的隸屬關係。
2、人員獨立審計人員不能是被審計單位最近幾年的員工,與被審計單位高層不得有直系親屬關係。審計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技術能力,能獨立執業,不受外部力量影響其判斷。審計小組應配備具有相應能力的不影響獨立性的員工,其餘員工應予迴避。
3、經濟獨立
獨立性是指實質上的獨立和形式上的獨立。
實質上的獨立,是指註冊會計師在發表意見是其專業判斷不受影響,公正執業,保持客觀和專業懷疑;形式上的獨立,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貨鑑證小組避免出現這樣重大的情形,使得擁有充分相關資訊的理性第三方推斷其公正性、客觀性或職業懷疑態度受到損害。總體原則要求:1 對於向審計客戶提供的鑑證業務,要求會計師事務所、鑑證小組成員獨立於該客戶;
2 對於向非審計客戶提供的鑑證業務,如果報告沒有明確限定於制定的使用者使用,則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和見證小組成員獨立於該客戶;
3 對於向非審計客戶提供鑑證業務,如果報告明確限定於指定的使用者使用,則要求鑑證小組成員獨立於該客戶,並且會計師事務所不應當在該客戶內有重大的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2008年註冊會計師是全國統一考試輔導用書中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