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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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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宋浩
小區的主人肯定是全體合法的業主。物管公司是否公示財務,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看。一,如果業主是與物管公司簽訂的承包制(自負盈虧責任由物管承擔)。物管就不公佈財務情況。二,如果是業主自治,實行薪酬制,就應該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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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風116067626
小區的主人是業主還是物業?
這就好比那些爭議島嶼的主權一樣,業主只是理論上的主人。
物業應否公開收支明細?
這是必須的。不管是採用包乾制還是酬金制方式,都必須公開:
按《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物業公司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不少於一次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所不同的是,採用包乾制收費方式,物業公司所公佈的收支明細水分過大,流於表面形式而已,
而且大多數業主也看不出或者看不懂那個所謂的“公示表”中的數字所代表的具體意義。
而採取酬金制收費方式,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這個審計報告是第三方出具的客觀報告,如果不存在弄虛作假等其他方面因素
這個報告應該是對於該物業公司年度服務狀況的客觀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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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眾裡尋她仟百渡
小區的主人是物業的所有權人。物業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公開收支賬目。
目前對物業公司賬目公開是有法定專案與渠道的。比如北京市就要求物業公司定期在北京市住建委網站上公開收支賬目。其他地區如何要求,請諮詢當地政府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至於公佈到什麼程度,還是要依據基本原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的,按規定專案及格式公示。
如果沒有約定,業主提出的訴求如果又超過了規定的要求,那很難獲得法律的支援,如果一定要實現,那唯一的路徑就是啟動業主大會程式重新約定甚至重新選聘。當然,在操作時,酬金制與承包制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不一樣的,業主個人的權責自然也會發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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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羅成Jd
一看問題,就知道你是個很糾結的人!
你是業主,是小區共有產業的一份子(單元內是你全部,單元外是你與其他業主所共享);嚴格意義上"主人"是指全體業主!如果小區裡要表決並透過一專案決定的話,如果你是那1/3中的一份子,可能你的想法會被2/3的否定;你會很痛苦地必須去履行別人代表你提出的提案!你說,這時你這個"主人"100%的權利在哪?
物業管理公司公開收支明細是必須的,但它不是必須一定是那種你想看就能看到賬!它是由專業財務審計公司編帳後,可由業委會請專業機構稽核的(當然了,如果貴小區是酬金制的,物業公司每月就必須在提取管理酬金前,先提交業委會他們月度的收支明細表,在稽核後才能劃出管理酬金及各項成本支出;承包制不適應這條規定)
小區物業管理合同是一種契約,就著契約精神而言,履約的雙方都是在認真誠信地履行契約約定的前提雙方平等的。沒有主人或傭人之分!物業公司是按貴小區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同條款履約並落實物業管理服務的,你遵守是業主公約裡的條約,而不是物業公司私自定義的規矩!而你作為小區業主,也不是可以自說自話的想一出就一出的那種,如果對物業服務有異議,可以先查一下業主公約。如果你的言行要公約條款之內,那麼,物業公司就一定是越權亂作為了!你可投訴了。反之,你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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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青荷夏雨
你買了房,也買公攤面積,主人是你,物業是管理服務小區,也就是說:是為小區業主服務的。然而,有些物業服務人員把自己當業主的領導了?動動罵上門來,你請他們修個電、下水道等,他卻讓你外面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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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澹澹言懷
業主與物業公司是物業服務合同關係,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服務業主、管理小區秩序、管理維護小區共有設施裝置。物業公司在其許可權內有管理小區秩序和共有物的權利和義務。
按照包乾制合同的物業公司沒有向甲方即業主方公佈財務收支的義務。但是,對於小區共有部位產生的收益比如廣告、共有車位停車費、共有部位出租收益等公共收益,無論物業公司還是業委會經營的,應當定期公佈。
回覆列表
業主是小區地物權人,物業收費基於兩種方式,一種包乾著,自負盈虧。一種酬金制,發包方業委會收費。你說那種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