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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003601356204

      借款時把利息當本金寫成借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的規定,如果以實際借款本金為基數計算的年利率沒有超過24%的,法院予以支援;對於超過年利率24%部分計算所得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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