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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241631745105

    近因原則

    一、近因原則的意義

    近因原則在中國法律上稱為因果關係,在英美法中才稱為近因原則.雖然解釋和確立近因原則的訴訟多於海上保險有關,但這一原則適用於所有的保險.保險中的近因原則是經過了幾個世紀才被普遍接受的.

    近因是一種原因,近因原則是一種準則.根據近因的標準去判定數個原因中,哪個是近因,哪個是遠因的準則就是近因原則.近因原則確定近因,近因為近因原則提供標準.在實踐中,須運用近因原則去分析各種原因,最後找出損失近因的.

    近因,非指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結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或有效的原因.

    二、具體運用

    (一)單一原因造成損失

    若造成損失的原因(危險)是單一的,若其屬於承保危險,即為近因,保險人應負保險給付義務.

    (二)多種原因造成損失

    多種原因致損的情況下,一般而言,持續地起決定或支配作用的原因為近因.只有當同時有幾個原因造成損失,損失可能只歸於某一個原因時,才需要使用近因原則.

    1.多種原因同時發生

    (1)多種原因同時發生而無先後之分,若同時發生導致損失的原因皆為承保危險,則保險人承擔全部損失的保險給付義務;若同時發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不全屬於承保危險範圍內,則應嚴格區分何種原因屬於承保危險,何種原因不屬於承保危險,保險人只對其承保危險所致的損失承擔保險給付義務.

    2.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導致損失

    若多種原因連續發生致損,前因與後因間有因果關係,且各後因間因果關係沒有中斷,則最先發生並致後續危險的原因即為近因.又分不同情況:

    第一種情況:若連續發生致損的原因皆屬於承保危險,則保險人應負對損失的全部保險給付義務

    第二種情況:若連續發生致損的多種原因皆屬於承保危險之外,則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義務.

    第三種情況:若連續發生致損的多種原因不全屬於承保危險,而最先發生的原因屬於承保危險,則後因屬於承保危險,保險人負保險給付義務.

    第四種情況:最先發生的原因不屬於承保危險,後因卻屬於承保危險,則近因是不承保危險,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義務.

    3.多種原因間斷髮生致損

    在致損原因有多個,且是間斷髮生的,在一連串連續發生的原因中,有一種新獨立的因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關係鏈條斷裂,並致損失 ,則新獨立的介入原因是近因.

    (三)多種原因都是近因

    以上分析的前提是無論損失原因有幾個,而造成損失的近因只有一個.但若有幾個原因,都是近因的時候,則須重新考慮.若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損失原因,同時對損失發生作用,兩者都是近因,或無法區分哪個是近因,只能將其都看作近因時,有三種情況:

    第一,兩個原因都屬於承保危險或除外危險;

    第二,其中一個原因屬於承保危險,另一個不屬於承保危險;

    第三,其中一個原因屬於承保危險,另一個原因屬於除外危險.

    1.在第一種情況下,若兩個原因都屬於承保危險,保險人應依約負保險給付義務;若兩個原因都屬於除外危險,保險人則不負任何保險給付義務.

    2.在第二種情況下,若損失的原因都是近因,其中一個屬於承保危險,而另一個不屬於承保危險,保單未明確約定其為除外危險,則保險人一般要對其所致全部損失負保險給付義務.

    3.在第三種情況下,兩個近因一個屬於承保危險,一個屬於除外危險,又有兩種情況:(1)兩個原因同時發生並相互依存,無另一個原因,任何一個原因都不會單獨致損,此時,除外危險優於承保危險,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義務.(2)若兩個原因同時發生且都為近因,其一屬於承保危險,另一個屬於除外危險,當兩者互相獨立,無其一都會致損時,則被保險人對於承保危險所致損失負保險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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