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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592885797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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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初禾可安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釋義: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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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9322882374180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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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劍深情o
第一百九十三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時如何處理的規定。
立法背景
抵押權設立後,抵押權人並不實際佔有抵押財產,抵押財產仍由抵押人佔有、使用和收益,在抵押期間,有可能由於抵押人的行為致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抵押人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行為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抵押人採取積極的行為致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如拆除抵押的房屋、駕駛抵押的機動車因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損壞;一是抵押人消極的不作為致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如對抵押的危舊房屋不作修繕、有庫房卻任由抵押的機器裝置在室外風吹雨淋。抵押權是為抵押權人的利益設定的,當抵押人的行為侵害抵押權人的利益時,法律應當給予抵押權人保全抵押財產價值、維護抵押擔保效力的權利。
條文解讀
根據本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如要求抵押人停止砍伐林木或者拆除房屋,加緊房屋修繕或者對車輛定期保養。抵押人對抵押權人的要求不予理睬、不停止其行為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抵押人停止其侵害行為。
回覆列表
經典法第987條是關於惡意得利人返還義務的規定。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