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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gkpmt4629

      第五章法律責任規定: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燬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 2 # 使用者3249788784751915

      第五章法律責任規定: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燬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今日頭條的文章,發到微信群裡面。對閱讀有影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