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試驗樁:
1)目的:為設計提供設計依據;
2)試驗樁檢測數量應滿足設計要求,且在同一條件下不應不應少於3根;
3)當預計工程樁總數小於50根時,檢測數量不應少於2根;
4)試樣數量不計入驗收檢測的抽檢總數。
名詞解釋:同一條件——同類型的管樁(同為灌注樁或者預應力管樁)+同一持力層(比如同為強風化層)+同一樁徑;以上任何一種不同,可以判定為不是同一條件,要分開選樁;
二、工程樁
1. 單樁豎向靜荷載試驗(靜載):
1)物件: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和乙級的樁基,
2)檢測數量:不應少於同一條件下樁基分項工程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於3根;
3)當總樁數小於50根時,檢測數量不應少於2根。
靜載試驗
2. 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和水平靜載試驗:
1)對抗拔樁和對水平承載力有要求的樁基工程,
2)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且不得少於3根。
抗拔試驗
3.低應變檢測(動測):
1)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樁基:檢測數量為100%。
2)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乙級和丙級的樁基:
① 混凝土灌注樁:抽檢數量不應少於同條件下總樁數的50%,且不得少於20根,每個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於1根;對柱下四樁或四樁以上承臺的工程,抽檢數量還不應少於相應樁數的50%。
② 預製樁:抽檢數量不應少於同條件下總樁數的30%,且不得少於20根,每個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於1根;對柱下四樁或四樁以上承臺的工程,抽檢數量還不應少於相應樁數的30%。
③大直徑混凝土灌注樁(直徑不小於800mm):評價樁身完整性應增加鑽芯法或聲波透射法,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0%,且不得少於10根。
一、 試驗樁:
1)目的:為設計提供設計依據;
2)試驗樁檢測數量應滿足設計要求,且在同一條件下不應不應少於3根;
3)當預計工程樁總數小於50根時,檢測數量不應少於2根;
4)試樣數量不計入驗收檢測的抽檢總數。
名詞解釋:同一條件——同類型的管樁(同為灌注樁或者預應力管樁)+同一持力層(比如同為強風化層)+同一樁徑;以上任何一種不同,可以判定為不是同一條件,要分開選樁;
二、工程樁
1. 單樁豎向靜荷載試驗(靜載):
1)物件: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和乙級的樁基,
2)檢測數量:不應少於同一條件下樁基分項工程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於3根;
3)當總樁數小於50根時,檢測數量不應少於2根。
靜載試驗
2. 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和水平靜載試驗:
1)對抗拔樁和對水平承載力有要求的樁基工程,
2)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且不得少於3根。
抗拔試驗
3.低應變檢測(動測):
1)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樁基:檢測數量為100%。
2)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乙級和丙級的樁基:
① 混凝土灌注樁:抽檢數量不應少於同條件下總樁數的50%,且不得少於20根,每個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於1根;對柱下四樁或四樁以上承臺的工程,抽檢數量還不應少於相應樁數的50%。
② 預製樁:抽檢數量不應少於同條件下總樁數的30%,且不得少於20根,每個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於1根;對柱下四樁或四樁以上承臺的工程,抽檢數量還不應少於相應樁數的30%。
③大直徑混凝土灌注樁(直徑不小於800mm):評價樁身完整性應增加鑽芯法或聲波透射法,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0%,且不得少於10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