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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墨兮moxi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正確理解現代法治的本質和目的。筆者認為,良法是法治的本質規定,善治則是法治的目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能偏離良法的本質和善治的目的。


      良法是法治的本質規定


      良法之所以是法治的基本特質,是因為離開良法的法治,會導致“惡法暴政”。惡法暴政是以合法手段施行的“法律統治”,同“人治暴政”一樣具有危害性,甚或比“人治暴政”危害性更大,它背離了現代法治超越“人治”的本意和進步性。


      由於法治在規範的意義上是法律功能和作用的有效發揮而形成的和諧有序的良好社會狀態,因此,法律本身的性質至關重要。如果說法律存在是依法而治的前提,惡法暴政是對法治的背叛,那麼法律的良善性質就是法治的本質要求。何為良法?良法是合乎社會發展客觀規律、促進人的全面自由發展、代表廣大人民群眾意志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式制定和頒佈的實在法。良法不是法律的天然本性,而是立法者秉持正義精神與恰到好處地運用法律智慧的結晶。


      良法是穩定性與變化性的統一,是法律不斷完善的一種動態狀態。我們要用辯證的思維理解良法與惡法的對立關係。事實上,惡法有客觀惡法與主觀惡法之分。客觀惡法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於人類理性的有限性、社會利益關係和矛盾的複雜性,立法者因認識和概括能力的侷限等,致使有的法律法規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願,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另一種是法律本身的穩定性、修改的遲滯性,致使一些現行法律,因沒有及時修訂、完善、廢止而滯後於社會利益關係的變化,致使相關法律規範無法公正地調節現有社會利益關係和矛盾,甚至出現現行不合理的法律成為惡行孵化器的現象。“主觀惡法”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導致法律偏私,即違背正義理念和道德精神,法律規範的利益關係失衡,傾斜於相關的部門利益;另一種情況是立法者受特殊利益集團、強勢利益集團“俘獲”或強壓,失去公正立場,導致制定出的法律法規不能合理規劃現有利益關係和形成合理的社會利益格局,出現特殊利益集團對社會合作利益的掠奪現象。


      可見,不是社會只要實行了法律的統治就是法治社會,而是首先需要克服“主觀惡法”的偏私,並儘量避免“客觀惡法”。只有良法之治的法治,才是人類社會發展和進步所要求的真正法治。為此,《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中國立法“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

  • 2 # 靜觀天下事123

    人文社會,法治社會也是需要良知的,也要遵守民俗民規的。

  • 3 # 追夢人15576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這是《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一個新穎且重要的論斷,良法的概念也是首次在的重要檔案中被提出。

      從根本上來說,“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質,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徵和內在屬性。從二者關係來說,“良法”是法治的價值標準和理性追求,“善治”是法治的運作模式和實現方式,“良法”與“善治”的有機結合,構成了現代法治、尤其是社會主義法治的精神和精髓。依法治國必須是“良法”,亦即體現和反映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此外,良法還必須是適合中國國情的法律,只有符合中國現實情況的法律,才能被人們從內心信仰。

      不謀全域性者,不足謀一域。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法治和改革是當今發展的兩大主題,是當前的時代潮流,改革必須在法治框架下進行,這樣才能對改革形成保障。只有依靠良法善治,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目標才能得以完全實現。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中,推動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良法善治的價值追求與核心理念。透過良法善治的“頂層設計”,形成制度化、常態化的決策機制,實現科學決策、治理,推動中國社會實現公平正義,最終完全實現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良法善治,是市場在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的前提。市場經濟,其本質上就是法治經濟,而成功的市場經濟,更是一種法治經濟;只有立良法以行善治,才能進一步實現制度鬆綁,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釋放市場力量。讓良法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充分發力,規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讓良法成為所有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透過法治規範市場競爭秩序,使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競爭。

      良法善治,是推進公民創業創新與全面深化改革的動力來源。良法善治的一個重要作用,在於開放,使得市場主體處於一個競爭均等的環境之中,對於中國創新能力不足、創業環境相對惡劣的現狀將會產生較為明顯的激勵作用;更重要的在於,良法善治的推行,將使得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增強改革的執行力、普及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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