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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那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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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作為一個把看守所當做第二辦公室的人,這個問題傑哥可以說說。
會見前,備好相關的手續材料。委託書,介紹信,律師證。另外還要帶上空白的會見筆錄,方便做記錄。
首次會見,取得信任
首次會見時,並不要急著談論案情,應該對自己做一個簡單的介紹,告訴當事人自己是日家屬委託,可以轉述家屬的掛念等,有時候,還可以要看家屬寫一封家信交給律師,由律師自己讀給當事人聽。信的內容不會涉及案件問題,一般是說家裡人都很好,幫其請了信任律師的律師。很多時候當事人聽到一些段落時都會忍不住哭,當然,對律師的陌生感和警惕也就逐漸消除了。這樣就能保證之後的會見都能比較順暢的進行,如果當事人對自己的律師都不信任,那就根本談不上辯護,浪費大家時間。
可留名片,但不要傳遞紙條,遞煙
煙是很多看守所內部的硬通貨,很多律師會見時,偶爾會遇到要求遞煙的要求,甚至還有律師鋌而走險遞紙條給當事人的,每年那麼多律師因為不遵守看守所規定被處罰的案例告訴我們,律師會見當事人,極有可能是被高畫質攝像和錄音的,當然這是我個人認為,因為相關法規明確規定,律師會見,公安機關不得監聽,但是,我覺得要時刻保持警惕,注意職責風險是第一要務。
瞭解案情和辦案機關的偵查重點
在看守所會見,除了你當事人溝通,瞭解具體案情,解釋相關法律法規外,還有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詢問其與辦案機關的訊問情況。從而瞭解辦案機關的偵查重點,為辯護和質證工作打下基礎。同時還要提醒當事人每次被辦案人員訊問後都要仔細核對筆錄,如有記錄不符合不真實的地方,一定要提出來,堅持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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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尚辯法律人
昨日剛剛去會見一個尋釁滋事的當事人,對於刑事辯護律師來說,看守所會見是家常便飯。第一次見到當事人,當事人的戒心都會比較重,因為他在進看守所之前已經接受了公安機關的長時間審訊,被訊問是一種很壓抑的感覺,所以當他沒有調整過狀態的時候就會延續這種情緒。當律師向當事人解釋清楚來會見他的目的之後,一般當事人都會認為律師是維護他的合法權益的,所以相對會比較願意開口談案件,談他的真實想法。
作為刑事律師來說,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有三大作用:
一是給予當事人精神支援,讓當事人知道,家裡人為他委託了律師,為他爭取最大的合法權利,讓他在圍牆內的壓抑環境下服從看守所安排;
二是從當事人問答之中,瞭解案件的真實情況,透過一問一答逆推辦案思維,從中尋找破解點;
三是針對案件對當事人進行普法教育,對其涉及的罪名、權利進行深入瞭解,特別是讓當事人不要自己冤枉自己,如有刑訊逼供行為可向駐所檢察管反映;在普法的同時律師也將會為當事人做無罪或最輕的辯護。
最大的感受就是人生千萬不要踏入看守所,在看守所裡面,人最大的願望就是自由,自由無價!願天下太平,都不要有犯罪行為,不要認識看守所,不要踏入看守所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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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少爺
我不講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的場景,而講講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看見律師的感受。
不管是剛剛進入看守所還是進看守所有段時間的嫌疑人,都是非常期待會見律師的。
剛剛進入看守所的嫌疑人,由於各方面都是懵逼的,畢竟裡面和外面一個天一個地,而律師的會見會讓自己很安慰有種依靠,更多的如同救命稻草一樣,希望其能救自己出去,不過現實是殘酷的,律師大多隻是起到一個和外界親屬中繼溝通的作用,比如給自己打些錢,寄送衣物等等。
而最後,會見完畢,你還是要回到看守所繼續羈押。
一般律師從接受委託到結束總共會會見你3次,第一次是剛剛接受委託的時候,第二次是起訴下達後,第三次是開庭的前一天。
而當你在看守所的漫長等待中,你漸漸習慣了看守所的生活,對律師的期待除了案子上的以外,更多的是有機會出監室走走,看見外面的人的期待。因為你每天的生活可以說是在一個籠子裡面度過的,你對自由的嚮往總是希望出去,即使出這個小籠子到大籠子裡面逛逛,即使只有那麼點時間。
不管犯多大的罪的人,心裡都是有“僥倖心理”的幻想的,這樣就不至於像個行屍走肉一樣,而且即使你絕對會判死刑,管教也會向你灌輸一些“不一定”的希望,這也是方便管理。
所以不管律師有沒有用,在會見律師的時候,律師在嫌疑人心中的形象是神聖的,因為律師是自己人,是自己在看守所唯一能見到自己的自己人。
而且有律師的人和沒律師的人,大多在看守所的心態不一樣,有律師的人往往會很自信有底氣,相對不會很窩囊。不管對不對,這就好比窮人和富人的心態差距。裡面也是個小社會,也會有攀比心的。
雖然我在很多問答中有過很多貶低律師的言論,不過拋開別的不說,更多時候律師對犯人的價值是無與倫比的。
嫌疑人一般會見律師的流程為:
律師申請會見,然後值班管教會把會見名單交給在門口專門的“勞動犯”。
“勞動犯”會帶著手銬去你的監室門口,喊你的名字會見,然後遞上手銬讓你拷上。
然後值班管教會開門放你出來,由“勞動犯”給你穿上“會見馬甲”把你帶入到會見等待室。
到了會見室,等待叫號會見。叫到你的名字的時候,有負責專門的“勞動犯”會把你帶入會見房間,給你固定在專門的會見椅子上,然後律師進場詢問情況。
律師詢問完後,回到會見等待室,在律師會見筆錄上,簽字按手印。
結束後,由管教帶回“監室”,繼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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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重情深
記得執業後第一次上看守所會見被告人的時候,當時感覺到滿腦子的好奇和緊張。
一到看守所的大門口,就見牆外面寫著幾個大字:“監獄重地,閒人免進!”真是門禁森嚴,說實話一般閒人真的是不敢進呀。
進了看守所大院,只見看守所的牆頭有四五米高,上面又布上鐵絲網;要想會見犯罪嫌疑人,必須得透過三道崗和鐵門。“高牆電網,堅壁重門”這一點都不為過。
當時就心想:還是別犯罪,犯罪了關在這裡面想飛都飛不出去啊……
以後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多了,對於這一套程式也都適應了。現在關鍵講下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時候是怎樣的一個情形?
第一,律師會見時,手機以及通訊器材、煙、打火機等都是不允許帶入的。會見之前都有專門的儲存箱子可以儲放。
第二,律師會見可以單獨會見,管教或者其他幹警一般都不會在場觀看的。
第三,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中間隔了一個鐵柵欄,沒有玻璃阻礙,可以面對面的交流說話。
第四,按照有關規定,律師會見不會被錄音錄影或者監控的。所以犯罪嫌疑人可以與律師坦白交流,不用擔心被追究。
第五,律師在會見中要時刻警惕犯罪嫌疑人的舉動情況,防止意外事情的發生。會見完畢,應及時通知管教帶回。直到將犯罪嫌疑人送回監舍後,律師方可離開。
以上就是律師會見的大體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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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司徒Festo
對於刑事辯護律師而言,我曾經戲稱我們的兩種狀態:
不是在看說所,就是在去看守所的路上。
由此也可以看出刑事律師對於看守所會見的頻繁性和重要性,所以對這個問題我倒是可以說說。
一、事前的準備工作:律師時跨地域執業,很多時候甚至可能經常到其他省市進行出差會見,所以對於不同看守所的不同要求,律師需要提前瞭解清楚,避免出差到了看守所後,因為手續問題而耽誤時間。
通常來說,看守所必須的手續有:
律師證(原件)、委託人家屬簽字並捺手印的委託書、律所的介紹信(會見信)三證齊全。
但有些看守所所在的分局對於手續的嚴密性也會有其他的規定,如:
律師證影印件(含照片頁和年檢頁)、委託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同時有些看守所要求律師必須有所預約才能進行會見,沒有預約的需要排隊等待相當久(如北京朝陽看守所)。
一般我們的公文包裡總會裝著律師證影印件,在簽訂委託的時候,也會要求影印委託人的親屬關係證明,但有一些案件時間緊迫來不及準備或當事人無法立時提供關係證明的,這時候就要確認當事人被羈押的看守所對於這份證明的態度了。
二、辦理會見手續:律師進入看守所,有些是與家屬會見、送衣服上錢的地方共同在一個收押大廳,有時候律師時進入專用公務通道,這時候比較簡單,將手續提交進去之後,看守所會暫時留下律師證原件,然後到指定的律師會見室等待就可以(有些看守所需要跑過去喊一聲……)。
三、與當事人的會見:1. 律師會見室的樣子:
律師會見各地看守所大同小異,更多的是中間石臺,石臺上是鐵欄杆將會見室隔開,律師一側有桌椅,當事人一側是羈押專用的鐵質椅子(椅子的製造商一般是保險箱製造廠,本人刻意觀察過椅子上的文字)。
另一些看守所只是將鐵欄杆換成鋼化玻璃,並在玻璃上安裝雙向的通話裝置。
大概樣子就類似下圖:
2. 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
初次見面時,辯護律師需要儘可能取得當事人充分的信任,明確告知當事人自己的律師身份,以及受何人所託進行會見,在開始會見的時候儘可能的讓當事人放下戒備心和緊張感,如果時間充裕,此時可以暫緩進入正題,和當事人聊聊家常,待當事人狀態放鬆後開始進入主題。
會見時,律師應當先向當事人如實告知其涉及的罪名和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當前刑事階段下其所享有的權利及義務,以及詢問公安是否保障飲食和休息、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及其他人身侵害行為,這些都是律師會見時的必要程式和問話,當然在詢問當事人時,自己同時手底下還不能停,要一直寫筆錄(或讓助理記筆錄)。
當然,很多時候當事人在第一次會見時,仍然無法放掉戒備,對律師充分信任,這時候就需要律師在前期多安排會見,與當事人熟悉程度加深以後,逐漸取得當事人的信任感。
3. 根據不同的案情提出不同的問題:
對於不瞭解刑事辯護的人,甚至不經常接觸刑事案件的律師而言,會見時提問題、記筆錄都是雷同的工作,其實在具體案件中,不同的罪名,在關注的問題、證據和案情方面,都有所不同,如傳統的暴力案件、普通詐騙案件,這類犯罪中主要針對於涉案人員的行為、言語舉止等內容展開,而對於金融經濟型別的犯罪,以及毒品、走私、職務犯罪這些內容,則更多的需要設計當事人所從事的專業領域的專業知識,如: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等,都需要針對具體的專業知識進行詢問,否則詢問的內容無足輕重則浪費了一次會見機會。
4. 會見時的禁忌:
很多人認為刑事案件很危險,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看守所會見時,容易觸犯規定甚至違法或犯罪,從而被請去“喝茶”,在看守所會見時,如下禁忌不得進行:
(1)和當事人傳遞紙條;
(2)令當事人寫紙條後由律師帶出;
(3)誘導當事人虛假供述,或指使當事人進行虛假的供述;
(4)私自使用錄音錄影裝置,以及給當事人拍照;
(6)向當事人播放與案情無關的影片內容;
(7)會見時使用手機或其他通話裝置(律師自己使用也不允許,不得不使用的話,需要到會見時外的走廊中使用);
(8)獨自將當事人留在會見室中而長時間離開;
(9)其他。
如果會見時出現了上述行為,並且被看守所監管人員發現,那麼儘早聯絡自己單位的負責人以及司法局律管處吧。
5. 遠端影片會見:
這種方式比較方便,一般是為了律師異地會見而準備,通常律師在當地律協或司法局的特定會見時中,透過影片與異地的看守所當事人進行會見,這種遠端影片會見,只能發生於有條件的兩座城市。
最後,《刑訴法》規定,律師會見室,公安不得監聽,是不是律師就可以想說啥就說啥?關於這個答案,只能說,自己開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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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郭廣吉律師
1、多年前,我在石家莊市下轄的一個縣看守所會見涉嫌故意傷害致死案的被告人。在這個看守所辦理會見手續並不複雜,辦理完後,我就在看守所的院裡等。一會兒,一個窗戶開啟,我要會見的被告人就站在裡面。我問帶人來的看守,就在這裡會見嗎?他說是,都是這樣會見的。無奈,我也只能這樣會見。
我就站在窗戶外邊,跟那個被告人談話。那裡就是一個窗臺,連寫字的地方都沒有。
這是很多年前的事了。也是我這麼多年辦理刑事案件,遇到的最簡陋的看守所會見場所了。
現在回想起來,這個縣(現在改區了)的看守所會見條件應該早改善了吧。
2、幾年前去南寧市下面一個區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那是一個當地房地產老闆被公安部門以涉嫌職務侵佔罪刑事拘留,拘留的第三天,我去會見。那個會見場所還是挺大的,但是有一個問題,會見完後,在整個會見大廳居然找不到讓嫌疑人簽字的渠道。
整個的律師會見空間與嫌疑人是完全分割開的,沒有一絲縫隙。中間是一面很大的玻璃,視線不受影響,說話也能聽得見。記錄完筆錄,想讓嫌疑人簽字,怎麼也找不到空隙。沒辦法,我去接待室找看守,他說帶到這裡來籤吧。我就回去,結果嫌疑人已經被帶走了。我只好再去找接待室的人,他說下次再籤吧。要不還得提一次人。
這是我最奇葩的一次會見了。回頭我跟公安的辦案人說這事,他說你下次會見在我們提審室會見吧。
3、要會見嫌疑人,一般要過兩道關,第一關是武警,武警驗明證件,放行,第二關就是到看守所的接待室辦理會見手續。比如:順義看守所、東勝看守所都是如此。順義看守所辦理完會見手續,等待會見,被會見人是從裡面被帶出來,到律師會見室談話;東勝看守所是辦完手續後,在會見室門口,被會見人卻是從律師進來的通道被帶進來。
4、現在的會見條件改善不少。像豐臺看守所、海淀看守所,會見場所還是很寬敞的。中間兩排會見座位,律師坐在外面,被會見人在裡面,兩個會見單元之間有簡單的隔斷,有些類似於銀行辦理存取業務時的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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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鄭州王律師88
我去鄭州看守所會見了好多次,第一次去需要在自動預約智慧機器上註冊,有攝像頭拍照,然後每次進出大螢幕上會顯示頭像,武警小哥會核對律師證和身份證的照片和看守所留取的照片是否一致。以後去會見,律師先機器上預約,輸入自己律師證號碼,然後輸入被會見人的身份證號碼,就會顯示他在那個房間號,機器預約成功,然後去視窗排隊,人工稽核後發通行證。
看守所是武警把守,公安檢察官律師進去都得憑通行證,武警驗證後放行,透過兩道大門,進入內部大廳,又排隊登記發放律師會見室號牌,要是發完了,對不起,您等別的律師出來了再進出。
進去後,是一間間的會見室,中間是鐵柵欄,天花板有全景攝像頭,按照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是可以錄影只要不錄聲音,也有個搖頭風扇,一個條桌兩把椅子,對面嫌疑人做的是個椅子帶著手銬的那種……
坐著等了一會,人被陸續帶進來,也不認識,第一次見全憑嗓門喊,人被幹部拷椅子上後,就開始會見了,其實交談很隨意,人剛被關進去,失去自由,會很焦慮驚恐,不適應環境,吃的不好,一間房住30多人,他們渴望有人來看他們,希望瞭解家裡的情況。律師先是介紹自己,取得信任,講解一下法律規定和程式,告知權利,帶來家人的安慰
然後結束後,有個按鈴叫幹部也就是看守人員把人帶走,會見結束
由於會見的律師很多,得排隊,一般早上7點多就到了,你才能排到第一批會見,不然得等到10點多,而11點30左右就結束了,他們得去吃飯,晚了趕不上飯點,下午1點就得到,4點半就得結束,希望解決律師會見難的老問題,才能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按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也會見了2個法律援助案件,嫌疑人不用出律師費,政府免費提供的,但是讓我們出,律師每年都有法律援助任務。一個案件是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就是賣了10袋易燃物品,結果造成幾人傷亡,才30歲左右,按照法律規定判刑是3年以上,中間存在一些問題,結果判了一年多,家屬也接受了,對我們也是很感謝。
還有一個交通肇事逃逸案,司機40來歲,離異,有個女孩12歲,全責導致一人死亡,我去看守所會見他,告訴他不收律師費,是政府免費提供的,問了他事情是不是實際情況,他說是,告訴他存在自首情節,如實供述坦白交代了,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受害人等。他很感激,最後說要帶話讓他妹妹照顧好自己的女兒,給打來點生活費,臨近走了還一直道謝
其實我們都是普通人,犯這些事的人也都是我們底層老百姓,偶然原因誰也不知道自己可能會犯事進去了……
肖申克的救贖,我們很多的冤家錯案也是沒有律師的辯護,或者辯護了也沒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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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三隻腳的大烏鴉
1、律師要帶著證件和家屬授權才能見到當事人,家屬不能進去。最多授權兩名律師,當然,可以更換授權,換人去見。只有進了監獄家屬才能探視,在看守所時因為公安還要調查案情,所以不會允許律師以外的人員會見。
2、一般看守所都是有專門的律師會見室,會見室數量有限,所以很多大城市的案件,律師一般都得早去搶會見室。如果會見室實在不夠用,看守所有時候也會安排公安審問室給律師用,但公安肯定優先使用。
4、當事人進來後會坐在固定椅上,戴手銬拷在椅子上。會見結束了律師需要按鈴或者喊看守來,等看守把人帶走後才能離開。
5、規定是律師不許給當事人帶東西,不過通常可以給一兩根菸抽,但也不能多給,曾經有律師給了當事人一包煙,回頭就被看守所發信通報司法局處分了。打電話和帶信就更不行了,一旦發現律師的執照就難保了。一般只能帶口信給家人報個平安或者讓送衣服被子什麼進來,但口信不能涉及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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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胡丹律師
會見是刑事律師最日常、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也是律師瞭解案情、核實證據、為後續辯護打基礎、在押人員與外界聯絡的視窗。
我分兩個層面來回答:
一、不同的階段會見的側重點都不同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此時嫌疑人剛剛被抓,六神無主,驚慌失措,不知如何面對偵查人員的訊問,也不知道接下來會面臨什麼,在看守所要呆多久,刑事訴訟的流程會怎麼走,能不能取保出去,自己的案子大概會怎麼判?
律師的第1次會見往往會發生在偵查階段,最理想的狀態是嫌疑人剛剛被移送看守所,家屬便委託律師去會見。
第1次會見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信任關係,瞭解案情,涉嫌罪名,公安偵查收集了哪些證據,訊問了幾次,問了什麼問題,嫌疑人是怎麼回答的,告知刑事訴訟的流程,針對涉嫌的罪名和事實作初步的法律分析,有沒有取保的可能性,律師接下來會做哪些工作,告知家裡的情況,做必要的心理輔導等等。
在偵查階段律師除了會見以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跟公安機關溝通,瞭解案情,根據案情情況申請取保;如果有被害人,在徵得公安同意的情況下與被害人溝通賠償諒解的問題;在37天黃金救援期內跟檢察院的批捕部門溝通並遞交法律意見書,爭取不予逮捕。這些工作都是建立在充分會見溝通的基礎之上。
我有一單經濟犯罪案件在偵查階段會見了7次,積極多次跟被害單位溝通賠償問題,爭取諒解,及時的會見當事人,反饋最新情況。後來順利在偵查階段拿到了諒解書,也得以順利取保候審,當事人減少遭罪。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
這個階段案件已經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律師可以去檢察院查閱本案的全部卷宗,看到全部證據材料,包括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作的全部口供、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監控錄影等等,律師在充分閱卷的基礎之上應當及時去看守所會見。審查起訴階段的會見最核心的任務是“核實證據”,形成初步的辯護思路,為後續約見檢察官、起草、修改法律意見書、爭取不起訴或者爭取較低量刑建議打基礎。
我有一些疑難複雜的案子,往往會退回去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之後會有新的卷宗送去檢察院,我在重新閱卷之後,也會及時的會見當事人,所以審查起訴階段的會見也並一定只有一次。
3.一審開庭前
這個時候案件已經進入了法院階段,律師應當在開庭前一週以內會見當事人,給當事人作充分的庭審輔導,包括告知開庭流程,庭審的佈置,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有無異議,在發問環節的發問提綱,對證據是否認可,自我辯護,最後陳述,與律師的配合,開庭禮儀等等。讓當事人做到心中有數。這個時候也一定要給予當事人充分的心理輔導,因為大多數當事人都是第1次面對庭審,說不緊張是不可能的。這時律師就是當事人的依靠。
4.一審判決後
宣判之後有10天的上訴期。所以這時會見最主要目的是跟當事人確認他是否上訴。我一般會提前做好這個工作,因為開完庭離真正宣判往往還有很長一段時間,律師對於開庭之後案子大概會怎麼判會有一個大概的方向,所以可以提前跟當事人溝通好:接受什麼樣的判決結果?什麼樣的判決結果需要上訴。
第2個層面是講講我在會見時遇到的一些讓我印象比較深刻、或者讓人感動的經歷。
很多人會認為刑事律師的工作很有挑戰,常人做不來,因為經常要去看守所,跟犯罪嫌疑人這個群體打交道。可能不自覺會帶有一些“偏見”。但其實他們也是正常人,只是因為一些原因而犯了錯誤(還有一些是冤案)。我辦理的大部分案件都是經濟犯罪案件,接觸的人群往往都是企業家、老闆等,很多時候其實跟他們交流,作為律師也可以學到很多東西,無論是做人還是做事。
記得有一次會見,當事人最後跟我說,我覺得像我這種有正當工作、家庭還不錯的人進來待一待對人生的歷練有幫助,我以前都沒吃過苦。我現在煙也戒啦、飲食作息規律、每天運動、身體超好,我在裡面過得超好,老婆安心照顧孩子和公司就好。 每次遇到這類當事人,我都覺得人生其實沒什麼過不去的坎。積極的心態不僅對自己有益,也利於辯護工作的展開。
還有一個企業家當事人,因為喜歡玩槍(純粹因為愛好,在自家院子裡玩)後來被抓了,他心態特別好,每次去會見他,我都能收穫不少。舉個例子:
當事人:胡律師,我給你分享一個我去年怎麼成功收回一單一千萬的欠款,欠我錢的那個人是個老賴,開了170多個賬戶,名下一分錢都沒有。
我:說來聽聽
當:#@~%¥_=+#……
我:高手在民間
PS:很多時候當事人比律師更聰明,特別是企業家。
還有另外一個當事人分享的好玩的故事。
當:胡律師,我們倉有個慣偷,三進宮了,專門偷高檔手機,兩三千塊錢的手機他還看不上,專門偷高價手機,10天到手5萬以上跟玩兒一樣。就是你插著耳機聽著歌的手機他都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地給你弄走還不被你發現,為這技術他苦練了三年。
我:
PS:做任何一行想要變成最優秀的那20%、10%都需要下苦功夫,小偷也不例外。
記得有一次去外地會見,特別難預約,我沒有預約上,於是只能現場排隊。但是排了一整個下午都沒有排上。不得已,我只能在看守所對面住了一夜,第2天早上早起繼續去排隊。看守所的警察姐姐看我是昨天來過的,又是外地律師,就給我優先安排。過了一段時間我再去會見又碰到她,她還記得我,也很順利的給我辦了會見手續。
還有一次去外省會見。提前打聽到,由於是公安廳督辦的案件,涉案人員比較多,所以當地公安局跟看守所打招呼,以提審為由不讓律師會見。後來我去了之後跟看守所軟磨硬泡,跟檢察院溝通,最終還是在零下10度的氣溫下,順利見到了我的當事人。這個當事人也是順利地被取保出來了。後來案件辦結了,反而跟當時打過交道的、不打不相識的工作人員成了朋友,時不時還會討論法律問題。
幾年前會見一個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的當事人,看守所的鐵門特別特別多,會見手續特別繁瑣,等待時間特別長,但是每次聽到腳鐐的聲音,我就知道我的當事人出來了。
有一次他跟我說,“實話說,你來看我這麼多次,每次你來看我,我都覺得你給我帶來的溫暖比我爸媽給我的還要多…”這一刻,我真的挺觸動的。
我讀本科的時候選修過一門公安系的課程《犯罪心理學》。老師講得很生動、很有水平。任何悲劇的發生歸根溯源都離不開自己的原生家庭和成長背景。現實中血淋淋的教訓也在時刻警醒我們應該如何為人父母、為人夫、為人妻、為人子女。
如果不是法律從業人員(主要是律師公安檢察官法院),很少會跟看守所打交道。但是我真心覺得,看守所的這些經歷都是非常非常難能可貴的,讓我們從另外一個角度去解讀人生,從而更從容、淡定地過好自己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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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刑辯視角
你好,根據你提出的問題,結合以往的經驗談一下我的看法:
可以說不同的看守所在細節上感覺還是不同的有些看守所看起來很莊嚴肅穆,比較大氣一點,而有些仍然是在以前的辦公環境,有些甚至還在類似家屬大院的那種,一般都是在比較偏遠的郊區或者之前是很偏僻的,但是也有一少部分是在居民樓附近,挨的還挺近,下面具體說一下會見的過程細節。
首先律師會見的,按照法律規定是“持三證”即律師證、律所開的介紹信(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則是法律援助公函)、當事人家屬的委託書(第一次是家屬委託,之後會見最好是拿當事人的委託書)辦理相關的會見的手續,有些看守所還需要律師的身份證。近期因為疫情原因,還需要有近30天或14天的行程記錄,健康碼,健康保證書等,除了三證以外,其他的材料可能不同省市的要求不同,應該按照要求來準備材料。
其次,在辦理手續後就可以去會見了有相應的會見證給到律師,律師持證根據相應的通道指引來到會見室等待當事人。這期間有有專門的工作人員辦理相應手續和指引,之後就是在會見室了。對於會見室來講,目前並沒有統一的規制和要求,有些是單間,有些是兩個人或多個人一個會見室,有些則是像平時視窗辦理業務那種一排過去有幾十個會見視窗,部分影視作品中的場景還是挺寫實的。
然後就是會見當事人了,會見當事人有禁止性的規定,在幾年前規定還不是很明確的時候,會見時可以抽菸等,現在就禁止給當事人煙抽了,就更不用說有紙條或其他東西相互傳遞了。對於當事人的著裝來講,有些進去後就要換成統一的著裝,有些新進去的就不會很及時分配衣服,穿的還是自己的衣服。會見時要重點詢問案情的詳細內容,給予當事人專業的法律指導意見,避免應有的權益受到侵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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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文金髮律師
10多年的律師經歷,可以說見過了形形色色的看守所,每個看守所場景都會有所不同,說一些帶共性的。
律師在看守所會見到當事人,正常情況下,至少要經過三道大門第一道是看守所的大門,這道門相當於看守所大院,通常情況下不是特別嚴格,出示證據登記即可。
第2道和第3道通常成為AB門,分別由看守所和武警把手關。有些是先經過武警審查證件放行,再由看守所審查會見的手續和證件。也遇到過反過來的,先由看守所審查會見手續和證件,放行以後再經過武警稽核證件放行。
經過三道門以後,來到第四大道門前。這一道門律師一般是不可以進去,門外就是律師的會見室。門口有對外視窗,由律師遞交會見的手續,再由看守所審查、符合條件的就會去提人。
嫌疑人不出第4道大門,會見室就是一間前後有門中間隔斷的房間,一個門在看守所第4道大門以內,一個在大門以外,中間的隔斷一般是一個一米左右的牆體上面是鐵欄杆到頂。
在疫情之前,大部分會見室律師跟嫌疑人隔著鐵欄杆可以握手,遞交委託書、筆錄給對方簽字等;疫情以後,普遍都加裝了玻璃,裡面和外面透過話筒通話。
會見室內裝有無死角攝像頭,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受監聽,可我總會預設這裡是可以保留聲音保留影象的場所。
嫌疑人在監室內的場景律師會見,正常情況下是看不到嫌疑人監室內的場景。在去年,因為一個認罪認罰的案件,跟著檢察院的辦案人員,進去過一次內監區。
裡面類似一個四合院的樣式,四周是監室,中間是一個天井。印象深刻的是,開啟大門那一瞬,四周的所有監室都有人將頭貼著鐵欄杆大門上,並伸出手向大門揮手。
裡面是通鋪的形式,大概20來個人住一間。洗漱和方便基本在一起。廁所是不封閉的,一般只有一堵一米來高的牆隔著,如果男士站著方便,是可以看到上半身露出在外面。
一開門就看到4周每一個房間鐵門都貼滿了腦袋,以及都在向大門揮手,可見裡面的人對自由是多麼地渴望!似乎開啟門放進一絲自由的風,都足以讓他們興奮上半天。
昔日裡再強勢的當事人,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都不算一根蔥刑事案件的當事人,除了幾進宮的以外,絕大多數在被採取措施以後,都會手足無措,心裡沒底,感到恐慌和無助。
每一次會見當事人,都可以從他們的眼神和表情中讀到這些東西。
因為除了辦案單位,在作出生效判決之前,當事人能夠見到的,只有律師。因此很多當事人都會把律師當成是救命的稻草,以及瞭解外界資訊,與外界保持“互動”的視窗。
這裡說幾個小案例:
1.某人經過多年打拼,積累了億萬家財,因為涉嫌向某官員行賄被拘,家屬先是到處去找人,結果此前來往密切的人,為了劃清界限,都避而遠之。
被批捕以後,家屬才委託律師會見。這位昔日裡風光無限的富豪,見到律師的第一句話是:不管花多少錢,哪怕傾家蕩產,也要把我救出去。
其實他的行賄金額不算大,而且有主動坦白情節,對於認定受賄人的受賄事實起到了關鍵的作用。最後的判決結果是“實報實銷”,即關多久判多久。這樣的案件,自然是不需要傾家蕩產的。
這個案件讓我們體會到,在生命和自由面前,錢財如糞土。
2.一位中年的女性,因為賭輸了錢,向一對近七十歲的夫婦借了幾百元,結果又輸了,她就一直拖著不還。這對夫婦向其催還借款幾次,她一方面可能也不想還錢,另一方面覺得為幾百元被催債,面子上過不去,突然有一天,惡向膽邊生,直接將這對夫婦殺了,並點火將房子燒了。
這個案件毫無懸念一審判處死刑,家屬在一審後找到我們,擬為其提起上訴,我們去會見她的時候,表面看起來還是相當的平靜,但是言語中透露出來對死亡的恐懼以及求生渴望。
她可能是在看守所裡面看了一些資料或者聽了別人的意見,見到我們的時候,一個勁地說,上訴中能不能為她提一下,她寧願捐出自己的肝、腎甚至所有可以捐出的器官,只要能夠保命。
這個案件讓我們體會到,求生是人的本能,哪怕是殺人不眨眼的惡魔,面對必死的結局,仍抱有不惜一切代價求生的慾望。
3.這是一位中年農民,在周圍的人看來,是一個天不怕地不怕的漢子,曾經為了徵地的問題,代表村民公開跟當地主要領導對罵,也被領導當眾發過狠話。
這位在周圍的人看來算是鐵骨錚錚的漢子,因為一些其他的事被拘,在第一次見到律師的時候,竟然放聲的嚎啕大哭。
再堅強的人,都會有脆弱的時候,律師常常可以看到一個人不為人所知的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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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看法線上
刑事案件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是什麼場景?
1、律師會見的時間:刑事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犯罪 嫌疑人可以委託律師進行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案卷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屬到律所減輕委託函,正式委託律師後,律師憑委託函,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證去檢察院查閱複製案卷 材料,複製完畢繼續審閱案卷材料,並去看守所會見,去看守所會見仍需要委託函及律師證、律師師事務所介紹信。2、律師會見需要提供的材料:律師去看守所將律師證及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託函交到接待視窗,看守所工作人員查驗符合條件的,通知律師去律師會見室和當事人見面。3、律師會見室的設定:律師會見室通常被一間房間隔為兩間,中間用玻璃牆隔絕,中間留有小的視窗,看守所工作人員將犯罪嫌疑人從會見室一側帶進去,讓犯罪嫌疑人坐進審訊椅子中間,審訊椅是一種鐵製椅子,上方有一個鐵皮做成的檯面,人座在椅子上後手放在臺面上,用鋼製的扣環將兩隻手拷住,兩隻腳也要放進去釦環之中,將犯罪嫌疑人固定在椅子上,律師則 座在玻璃臺的另一側的桌子旁(審訊椅將雙手雙腳固定是以後是配置,之前就是一個鐵椅子,犯罪嫌疑人坐在椅子上戴著手銬)。4、律師會見的具體過程:律師會見首先向犯罪嫌疑人介紹自己的身份,經過交談取得對方信任後,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參與案件,在其中起了什麼作用,對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有沒有意見等情況,詢問完畢後,會見結束,律師告知看守所工作人員將犯罪嫌疑人帶回還押。律師會見是刑事案件辯護的重要環節,對於律師在查閱案卷的基礎上了解案情,確定辯護方向和觀點具有重要意義,也是全面瞭解案情,辯護成敗的關鍵,作為律師,一定要在會見過程中充分掌握案卷的相關資訊,為之後的辯護打下良好的基礎, -
14 # 午夜在大海翱翔
說說我自己會見律師是什麼場景吧!
我剛進去看守所的頭幾天,這幾天是我有生以來最絕望,最難過的日子。有種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感覺。
早上打坐的時候倉裡的小門洞打開了,管教在外面喊我名字,然後開啟倉門讓我出去,我大聲應到,馬上光腳走出倉門了,我手握拳高舉到耳朵邊,然後蹲下大聲說管教好。(這是倉裡規定的出倉見管教禮儀)
我走在黃線畫好的路上,(看守所裡在蹲在押人員只能走規定好的黃色路線)管教跟在我後面。兩個人一前一後走出看守所的內門,來到提審候見區,一個輔警過來給我帶上手銬,讓我蹲在旁邊等候叫喚。
候見區裡大概有十幾個像我一樣上著手銬蹲在地下的在押人員,也許是同病相憐吧,我們都有一些似曾相識的感覺,我們小聲的交談著,有些進來久的人,他們說是警察提審。還有的說是律師接見,但是我是第一次經歷,我也不知道是什麼事情。有個輔警過來警告我們別說話,我也沒什麼心情和他們聊天,我內心忐忑不安,不知道是好事還是壞事,心裡默默祈禱是好事,因為我太想離開這裡了。
過了大概十幾分鐘左右,有個管教喊我名字,我大聲應到,然後站起來跟著他走進會見室。我隔著玻璃看見對面坐著一個穿著西裝,瘦瘦的帶著眼鏡的短髮年輕人,管教讓我坐下,然後他就出去了,出去的時候關好門。
會見室有點像醫院的掛號處,房間中間隔著一層玻璃,中間有個小洞,正常交流還是沒問題的,房間四個角落各有一個監控。一言一舉都在監控著!
帶眼鏡的年輕人首先自我介紹,他說他是某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然後姓什麼,還說他是我老婆為我請的辯護律師。然後把我老婆的信件和照片遞給我看。
這時候我完全可以確定他是我家人為我請的律師了,我心情無比激動,就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
我趕緊問他我什麼時候可以出去,還要在這裡呆多久,有什麼辦法花點錢把我先弄出去,可不可以先幫我辦取保候審。我實在是太想離開這個讓我痛苦不堪的地方了。我說這些話的時候幾乎是哀求著的!
可是律師的答覆讓我有些迷茫,他說我這個是危險駕駛罪,不用呆多久,最多幾個月就出去了,然後就問了我當時被抓的情形是怎麼樣的,在看守所和交警大隊裡有沒有人打我之類的話。最後他說我如果有需要取保候審的話,他會盡力去為我爭取,結果難預料,但是他會盡力的!最後他問我有沒有什麼需要他傳達的話沒有。我讓他幫我把一些話帶給我家人,就這樣短短的十幾分鍾就會見結束了。
回到倉裡輪值員(就是管倉的)問我是幹嘛去了,我說律師接見,然後向他彙報了經過,我不忘問他律師有沒有希望把我保出去,對此他是持悲觀態度,而且是極度悲觀!
但我那天心情終究還是不錯,當時想畢竟希望了,有盼頭了。還看到了親人的信,這在當時是很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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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複寫紙,不過,現在的收據都自帶複寫功能,可以不用再單獨夾一張複寫紙。
收據是企事業單位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原始憑證,主要是指財政部門印製的蓋有財政票據監製章的收付款憑證,用於行政事業性收入,即非應稅業務 !
一般沒有使用發票的場合,都應該使用收據。是重要的原始憑證!
收據與我們日常所說的"白條"不能畫等號,收據也是一種收付款憑證,它有種類之分。至於能否入賬,則要看收據的種類及使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