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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朽木2845925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維護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以公正廉潔高效履職為準則,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工作,加強對任職崗位和履職情況的監督約束,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包括崗位迴避和履職迴避。

    第四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參與方以及可能影響公正的特定關係人需要回避的,適用本規定。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迴避按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的執行和監督。

    第二章 崗位迴避

    第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有下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五)其他親屬關係,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係。

    前款所稱同一事業單位,是指依法登記的同一事業單位法人。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

    (一)領導班子正職與副職;

    (二)同一內設機構正職與副職;

    (三)上級正職、副職與下級正職;

    (四)單位無內設機構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內設機構無下一級單位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迴避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本人提出迴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人員提出迴避要求。

    (二)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在1個月內作出迴避決定。作出迴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迴避決定作出後,及時通知申請人,需要回避的,應當自迴避決定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調整至相應崗位,並變更或者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第九條 崗位等級不同的一般由崗位等級較低的一方迴避;崗位等級相同或者崗位類別不同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迴避。

    第十條 因地域、專業、工作性質特殊等因素,需要靈活執行崗位迴避政策的,可由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章 履職迴避

    第十一 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迴避的履職活動包括:

    (一)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

    (二)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

    (三)招生考試、專案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

    (四)其他應當迴避的履職活動。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行第十一條所列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討論、評議、投票、評分、稽核、決定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親屬關係人員的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職迴避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提出迴避要求。

    (二)本人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作出迴避決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組織、考核工作組織、申訴公正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專項工作組織的,工作組織負責人的迴避由成立該工作組織的單位決定,工作組織其他工作人員的迴避可授權工作組織負責人決定。作出迴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的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根據迴避決定需要回避的,應當自迴避決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關工作。

    迴避決定應當及時作出。迴避決定作出前,本人可視情況確定是否先行退出相關履職活動。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參加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相關活動時,具有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迴避。迴避辦理程式一般參照本規定第十三條進行。迴避決定由邀請單位或者授權其組織(人事)部門、專項工作組織負責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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