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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漢聞

    2018年,小廣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2年的勞務派遣合同,隨後他被派遣到了一個食品廠工作。可就在今年年初的時候,食品廠宣佈重組,小黃被安排到了外地的一家分廠。由於一個月才能回家一次,小黃拒絕了食品廠的安排,食品廠就以小黃不服從安排為由,將他退回派遣公司。

    小黃被退回後,派遣公司以沒有空餘崗位為由,讓他先回家等待。不久後,派遣公司說仍然沒有合適的工作,讓小黃辦理離職手續,並且公司也沒有支付小黃帶崗期間的工資和解除合同後的經濟補償。

    讓我們來看一看律師是如何解讀的。

    首先,咱們要了解一下,勞務派遣的相關規定。勞務派遣是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而後將勞動者派遣到實際用工單位,在實際用工單位的指揮和監督下給付勞動的一種用工形式。根據法律規定,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只能在特定的三性崗位上使用,及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崗位。

    食品廠在出現企業重組的情況時,將小黃派遣到外地的一家分廠去工作,這樣做合法嗎?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在這種情況下,食品廠應當如何處理呢?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如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且勞動關係雙方未能協商一致,食品廠此時就可以依此規定,將小黃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而不是以所謂小黃不服從安排,將其退回。

    勞務派遣公司,在小黃被退回後,在他代崗期間是否應當支付工資呢?

    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小黃待崗期間,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標準,向小黃支付待崗工資。

    如果沒有給小黃再次安排工作,而與小黃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呢?

    依據勞務派遣在先規定第十七條,應當向小黃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這裡律師再次提示一下,咱們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雙方都要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也要依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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