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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吳竹兵律師

    問題意見

    刑法上的追訴期實際上也是法律上時效的一種。設立時效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對於持續存在的一定狀態,加以尊重,最終以維持穩定的社會秩序。

    關於設定追訴期的根據。(1)在德國的普通法時代,採取的是改善推測說。其最基本的內涵是既然犯罪後長時間沒有再犯罪,可預想犯罪人已經得到改善,就沒有處刑與行刑之必要了。(2)19世紀的法國採取證據湮滅說和準受刑說。證據湮滅說認為,犯罪證據因時間流逝而失散,難以達到正確處理案件的目的。準受刑說認為,犯罪人犯罪後雖然沒有受到刑事追究,但長時間的逃避與恐懼所造成的痛苦,與執行刑罰沒有多大區別,可以認為已經執行了刑罰。(3)在日本,有學者持規範感情緩和說,即隨著時間的經過,對犯罪的規範感情得到了緩和,不一定要求給予現實的處罰;有的學者採取尊重事實狀態說,即沒有追訴犯罪的狀態持續了很長時間後,事實上形成了一定的社會秩序。如果透過進行追訴或者執行刑罰來變更這種事實狀態,反而有損刑法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因此,為了尊重現實已經形成的秩序狀態,而設立追訴期制度。

    總而言之,我們主要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為什麼要設定時效制度。(1)一方面,從報應刑的角度,行為人長時期的逃避與恐懼所形成的痛苦,與執行刑罰沒有明顯差別,而且國民一般不再要求報應,故缺乏報應的必要。(2)另一方面,從預防刑的角度來說,犯罪人經過長時間後沒有再犯新罪,說明其沒有再犯危險性,缺乏特殊預防的必要。另外,時過境遷,證人難找、證據難尋,追訴活動不僅困難重重,而且會因此妨礙對現行犯罪的懲罰,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中國刑法規定追訴期制度,不是故意放縱犯罪,而是為了有效地實現刑法的目的,體現“歷史從寬、現行從嚴”的政策。

    參考資料

    1.刑法第87條、88條以及89條;

    2.刑法原理(張明楷,2011.3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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