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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1543358479075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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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1666503408881847
1、結構體例有變化。唐律是十二篇512條,明律變為七篇三十門460條2、內容上的變化,明律與唐律相比較,“輕其輕罪,重其重罪”,減輕風化相關的犯罪懲罰,強化危害國家政權犯罪的處罰。3、增加奸黨罪
1、結構體例有變化。唐律是十二篇512條,明律變為七篇三十門460條2、內容上的變化,明律與唐律相比較,“輕其輕罪,重其重罪”,減輕風化相關的犯罪懲罰,強化危害國家政權犯罪的處罰。3、增加奸黨罪
1.對比唐律,明律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特點是“輕其所輕,重其所重”。
2.所謂“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規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處罰。如對謀反、大逆、謀叛、劫囚、強盜等之類直接危及專制統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於唐律。特別對“盜賊”、“亂臣賊子”不僅據律加株,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謂枉株濫罰。具體講,所謂對謀反大逆者,唐律只處以斬刑,連坐處絞只限父與子(16歲以上),其他可以收取為奴;明律則以凌遲處死,連坐處絞擴大到祖父、父、子、孫及伯叔父等。可見,明代明顯加重了對政治犯的犯罪處罰。
3.輕其所輕,是指明律在對原來相對的較罪都減輕了處罰。如對“事關典禮及風儉教化”一類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權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對“凡屬父母在,子孫別籍異財者”,列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僅杖八十。這就明顯體現出了明律為突出“重其所重”,而對某些危害不大的“輕罪”從輕處罰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