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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給林農一點權益

    您們好!我是廣東省海豐縣鮜門鎮民安村村民,承包種林人,現年72歲。現住新建街。

    蒙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英明政策,允許農民土地、林地實行承包,1983年我向後門公社承包荒山造林,面積約1600畝,林地範圍四至,位於鮜門鎮東起染網坑內界直抵煙墩山,南新宮媽路(與淺一大隊)分界跨越煙墩山交接,西至山腳,北至避風港邊。況當時林業部門貫徹封山育林政策,故而管理經營至今。(有承包山林合同書、海豐縣公證書、海豐縣鮜門鎮民安村委證明書為據)

    可是我自1983年承包種林在經濟投資和人力方面的艱辛勞動,付出的代價難以估數。歷年來我在種植、管護、防火、補種以來辛苦勤勞付出沒有經濟效益,只有綠了青山白了頭。

    從國家實行封山育林的政策,給承包種林人的生態公益林補帖、各項林木養護補帖至今不知落入誰手。然而我這個真實的承包種林人各項林木補帖卻是分毫未得,所有的一切都與國家實行的“誰管護,誰收益”的政策相違背。

    1999年開始,海豐縣林業局將我承包種植的林木範圍的所有林木劃入生態公益林。補帖款項發放給民安村幹部私分。請求上級紀檢部門高度重視、徹底清查。我的權利蒙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根據《森林法》第三條第三款,《森林實施條例》笫十五條:“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和《廣東省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一)款、第十條、笫十二條的規定,解決本人的合法權利。

    . 1997年開始我多次向鮜門鎮人民政府提出,按照國家林業改革政策,辦理管護補帖和生態公益林補帖、辦理林木證的請求。有關部門及領導對我的合理請求相互推諉、至今杳無獲解。

    黨的十九大期間本人委託我的兒子向廣東省林業廳、廣東省信訪局上訪反映我的合理請求,省有關領導根據信訪條例“屬地管理,屬地解決”的規定,將我的事件退返鮜門鎮人民政府解決,鮜門鎮人民政府領導。對我的合理訴求推諉、扯皮。信口雌黃的要求我息訴罷訪!為什麼當地政府不予解決呢?本人風華正茂到滿頭白髮三十多年辛勤勞動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解決。依法維護承包種林人的合法權益是法律賦予承包種林人的權利。

    綜上所述,懇切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按國家林業各項補帖政策歸還林木補帖款。且依據2018年國家實行的三農政策確權解決,望有關領導加強指令督辦落實處理,維護法律的公平,誓獲法律的公正。 誠服人心。

    此致

    承包種林人:

    2016年4月26曰

    附:

    《海豐縣鮜門鎮民安村委證明書》一份

    《請求保護承包種林人的權益書》一份

    《承包山林協議書》一份

    《海豐縣公證書》一份

    《協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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