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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堡龍說車

    【案情】被告人曾某、張某等人與被告人胡某、黃某等人因瑣事發生矛盾引發雙方鬥毆,混戰中,被告人黃某見已方勢弱,遂駕駛汽車衝入人群,朝對方的張某、王某等人撞去,兩人跑走躲避,黃某又調轉車頭撞向對方的鐘某、劉某等人,劉某被撞倒在汽車引擎蓋上後被甩出,鍾某被撞倒在地。後經鑑定,鍾某的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為輕傷甲級。黃某駕駛汽車撞傷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黃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為:雙方在聚眾鬥毆過程中,黃某駕駛汽車衝入人群,在公共場所橫衝直撞,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第二種觀點認為,黃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為:被告人黃某並非毫無目標的一味開車亂撞,其在撞人過程中有針對性的挑選了對方人員。黃某明知以駕駛汽車的方式衝撞他人,足以傷害他人身體,可見主觀上有殺傷對方人員的故意,也造成了傷害的後果,因此應定故意傷害罪。第三種觀點認為,黃某的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一是曾某、張某一方與黃某一方素有矛盾。這一次雙方是出於爭霸、報復的目的而發生互毆,黃某是在聚眾鬥毆過程中使用汽車作為武器,應定聚眾鬥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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