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有效期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建築施工企業從事建築施工活動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
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2)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發證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3)建築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後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4)企業破產、倒閉、撤銷應將其交回並登出;
5)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補辦,由申請人告知資質許可機關,由資質許可機關在官網釋出資訊。
【考點分析】該知識點考查形式為選擇題,考查的採分點為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有效期、變更等規定。
知識點2: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安全生產法》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人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7)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二、專案專職安全員具有以下主要職責(主要是現場):
1)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2)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
3)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4)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5)對於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6)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三、施工單位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
2011年7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進一步規定,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是指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隊實施對工程專案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及專案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的檢查。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日的25%。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時,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並分別在企業和工程專案存檔備查。工程專案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工程專案出現險情或發現重大隱患時,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督促工程專案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
對於有分公司的企業集團,集團負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的,可書面委託工程所在地分公司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考點分析】該知識點考查形式為選擇題,考查的採分點為區分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職責、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等。
知識點3:施工專案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為了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施工單位要對每個建設工程專案委派一名專案負責人即專案經理,由他對該專案的施工管理全面負責。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的專案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專案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一、施工專案負責人的執業資格和安全生產責任:
專案負責人對本專案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應當建立專案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專案管理人員安全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專案安全生產費用有效使用。專案負責人應當按規定實施專案安全生產管理,監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時排查處理施工現場安全事故隱患,隱患排查處理情況應當記人專案安全管理檔案;發生事故時,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並開展現場救援。工程專案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企業專案負責人應當定期考核分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二、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
專案負責人是工程專案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工程專案落實帶班制度負責。專案負責人帶班生產是指專案負責人在施工現場組織協調工程專案的質量安全生產活動。
專案負責人在同一時期只能承擔一個工程專案的管理工作。專案負責人帶班生產時,要全面掌握工程專案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並簽字存檔備查。專案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專案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開。
施工單位專案經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責任人,必須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間現場帶班,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帶班檢查。
【考點分析】該知識點考查形式為選擇題,考查的採分點為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知識點4:施工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一、施工作業人員依法享有的安全生產保障權利:
1)施工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和建議權
2)施工安全防護用品的獲得權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3)批評、檢舉、控告權及拒絕違章指揮權
4)緊急避險權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5)獲得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賠償的權利
6)請求民事賠償權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7)依靠工會維權和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
二、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
1)守法遵章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的義務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等。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義務
3)施工安全事故隱患報告的義務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4)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考點分析】該知識點考查形式為選擇題,考查的採分點為掌握施工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知識點5: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
一、工傷保險的規定: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工傷保險是面向施工企業全體員工的強制性保險。
二、工傷保險基金: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三、工傷認定:
(一)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 職工符合以上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間:30天。
職工或其近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間:1年。
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四、工傷保險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1級至4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4)停止享受工傷待遇情形: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拒絕治療的。
五、針對建築行業特點的工傷保險制度:
1)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專案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專案工傷保險費,覆蓋專案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2)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專案,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不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償還;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償。
3)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考點分析】該知識點考查形式為選擇題,考查的採分點為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特徵、工傷的認定。
知識點6: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
一、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二、事故等級劃分的要素: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的劃分包括了人身、經濟和社會3個要素,可以單獨適用。
1)人員傷亡的數量(人身要素);
2)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經濟要素);
3)社會影響(社會要素)。
【考點分析】該知識點考查形式為選擇題,考查的採分點為區分各種事故等級的標準。
知識點7: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採取相應措施的規定
一、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裝置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二、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基本要求:
三、事故報告的時間要求: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所謂事故現場,是指事故具體發生地點及事故能夠影響和波及的區域,以及該區域內的物品、痕跡等所處的狀態。
所謂有關人員,主要是指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現場的有關工作人員,可以是事故的負傷者,或者是在事故現場的其他工作人員。
所謂立即報告,是指在事故發生後的第一時間用最快捷的報告方式進行報告。所謂單位負責人,可以是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可以是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領導或其他負責人。
四、發生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後妥善保護事故現場:
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
2)經事故單位負責人或者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同意。
3)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拍攝現場照片,對被移動物件貼上標籤,並做出書面記錄。
4)儘量使現場少受破壞。
【考點分析】該知識點考查形式為選擇題,考查的採分點為事故報告的要求。
知識點8:建設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一、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1)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5)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二、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有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三、不得提出違法要求和隨意壓縮合同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當然,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並編制了趕工技術措施等前提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就提前工期的技術措施費和提前工期獎勵等協商一致後,是可以對合同工期進行適當調整的。
四、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五、不得要求購買、租賃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裝置等;
六、申領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1)提供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是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條件之一;
2)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七、裝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規定: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考點分析】該知識點考查形式為選擇題,考查的採分點為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知識點9:工程監理、檢驗檢測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一、對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依法對施工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處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
1)一般情況: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2)情況嚴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考點分析】該知識點考查形式為選擇題,考查的採分點為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知識點10:機械裝置等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一、出租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單位的安全責任:
出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效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3)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5)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建築起重機械有以上第(1)(2)(3)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二、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知識點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有效期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建築施工企業從事建築施工活動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
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2)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發證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3)建築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後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4)企業破產、倒閉、撤銷應將其交回並登出;
5)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補辦,由申請人告知資質許可機關,由資質許可機關在官網釋出資訊。
【考點分析】該知識點考查形式為選擇題,考查的採分點為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有效期、變更等規定。
知識點2: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安全生產法》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人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7)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二、專案專職安全員具有以下主要職責(主要是現場):
1)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2)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
3)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4)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5)對於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6)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三、施工單位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
2011年7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進一步規定,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是指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隊實施對工程專案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及專案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的檢查。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日的25%。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時,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並分別在企業和工程專案存檔備查。工程專案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工程專案出現險情或發現重大隱患時,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督促工程專案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
對於有分公司的企業集團,集團負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的,可書面委託工程所在地分公司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考點分析】該知識點考查形式為選擇題,考查的採分點為區分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職責、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等。
知識點3:施工專案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為了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施工單位要對每個建設工程專案委派一名專案負責人即專案經理,由他對該專案的施工管理全面負責。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的專案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專案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一、施工專案負責人的執業資格和安全生產責任:
專案負責人對本專案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應當建立專案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專案管理人員安全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專案安全生產費用有效使用。專案負責人應當按規定實施專案安全生產管理,監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時排查處理施工現場安全事故隱患,隱患排查處理情況應當記人專案安全管理檔案;發生事故時,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並開展現場救援。工程專案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企業專案負責人應當定期考核分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二、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
專案負責人是工程專案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工程專案落實帶班制度負責。專案負責人帶班生產是指專案負責人在施工現場組織協調工程專案的質量安全生產活動。
專案負責人在同一時期只能承擔一個工程專案的管理工作。專案負責人帶班生產時,要全面掌握工程專案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並簽字存檔備查。專案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專案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開。
施工單位專案經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責任人,必須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間現場帶班,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帶班檢查。
【考點分析】該知識點考查形式為選擇題,考查的採分點為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知識點4:施工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一、施工作業人員依法享有的安全生產保障權利:
1)施工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和建議權
2)施工安全防護用品的獲得權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3)批評、檢舉、控告權及拒絕違章指揮權
4)緊急避險權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5)獲得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賠償的權利
6)請求民事賠償權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7)依靠工會維權和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
二、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
1)守法遵章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的義務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等。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義務
3)施工安全事故隱患報告的義務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4)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考點分析】該知識點考查形式為選擇題,考查的採分點為掌握施工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知識點5: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
一、工傷保險的規定: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工傷保險是面向施工企業全體員工的強制性保險。
二、工傷保險基金: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三、工傷認定:
(一)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 職工符合以上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間:30天。
職工或其近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間:1年。
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四、工傷保險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1級至4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4)停止享受工傷待遇情形: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拒絕治療的。
五、針對建築行業特點的工傷保險制度:
1)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專案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專案工傷保險費,覆蓋專案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2)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專案,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不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償還;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償。
3)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考點分析】該知識點考查形式為選擇題,考查的採分點為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特徵、工傷的認定。
知識點6: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
一、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二、事故等級劃分的要素: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的劃分包括了人身、經濟和社會3個要素,可以單獨適用。
1)人員傷亡的數量(人身要素);
2)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經濟要素);
3)社會影響(社會要素)。
【考點分析】該知識點考查形式為選擇題,考查的採分點為區分各種事故等級的標準。
知識點7: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採取相應措施的規定
一、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裝置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二、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基本要求: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裝置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三、事故報告的時間要求: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所謂事故現場,是指事故具體發生地點及事故能夠影響和波及的區域,以及該區域內的物品、痕跡等所處的狀態。
所謂有關人員,主要是指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現場的有關工作人員,可以是事故的負傷者,或者是在事故現場的其他工作人員。
所謂立即報告,是指在事故發生後的第一時間用最快捷的報告方式進行報告。所謂單位負責人,可以是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可以是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領導或其他負責人。
四、發生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後妥善保護事故現場:
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
2)經事故單位負責人或者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同意。
3)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拍攝現場照片,對被移動物件貼上標籤,並做出書面記錄。
4)儘量使現場少受破壞。
【考點分析】該知識點考查形式為選擇題,考查的採分點為事故報告的要求。
知識點8:建設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一、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1)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5)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二、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有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三、不得提出違法要求和隨意壓縮合同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當然,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並編制了趕工技術措施等前提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就提前工期的技術措施費和提前工期獎勵等協商一致後,是可以對合同工期進行適當調整的。
四、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五、不得要求購買、租賃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裝置等;
六、申領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1)提供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是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條件之一;
2)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七、裝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規定: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考點分析】該知識點考查形式為選擇題,考查的採分點為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知識點9:工程監理、檢驗檢測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一、對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依法對施工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處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
1)一般情況: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2)情況嚴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考點分析】該知識點考查形式為選擇題,考查的採分點為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知識點10:機械裝置等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一、出租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單位的安全責任:
出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效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3)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5)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建築起重機械有以上第(1)(2)(3)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二、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