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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82482015240

    公司是都是由會計做賬,出納負責現金和銀行業務,所以財務專用章一般由會計保管,法人章由出納保險。但各單位也會有不同的管理方法,有的單位印單由單位負責人保管,但銀行的兩個印鑑,必須由兩個人保管,不能放在一個人手裡。

    具體見下面的管理制度。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各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印章。

    1.財務印章必須由責任心強、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作風正派的人員負責保管;

    2.銀行預留印鑑必須分別保管。一般情況下,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負責人保管,法人章及相關票據由相關出納保管;

    3.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櫃中儲存;

    對內專用財務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4.財務印章保管人員因請假等原因,需由他人臨時保管時,應履行代保管手續,並註明代保管時間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來後,應立即將印章交還原保管人;

    5.財務印章保管人離職或異動時,須辦理印章交接手續,由相應直屬的上級領導進行監交或收回,交接手續應記錄印章交接的時間、枚數、名稱;

    6.企業名稱變更或印章受損,需要更換相應印章時,應提前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確保及時

    更換銀行預留印鑑和通知各有關單位。

    7.財務印章如有丟失、毀損、被盜、誤用情況,應立即書面逐級上報詳細情況,並迅速採取應急措施防範風險。

  • 2 # 使用者4226458628992

    每個公司都有印章。但是,這些印章,特別是代表公司的公章,應該由誰來掌管?雖然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印章保管方法,但代表公司權力和責任的公章在公司法等法律中卻沒有規定。一般來說,公司公章的掌管者是董事長或總經理。按照規定,董事長是企業法定代表人(Legal Representative,似乎過去的“法人代表”譯法更為準確),而總經理是負責日常事務的最高管理者。因此,由誰來掌管公司的“帥印”確實是一個敏感問題。昨天,北京市東城法院判定:法定代表人是“掌印者”。這在國內是第一個相關案例,因此受到管理學界和法學界重視和議論。 根據報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訴求,要求公司不得由“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保管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和公章”,結果法院給予支援,判決總經理不是公司“掌印者”。東城法院這樣認為:公司的行為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著直接的關係,公司的行為在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時,除了公司要承擔法律責任之外,法定代表人也要根據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公司公章等財物的保管應由法定代表人進行管理。 然而,這些問題都是表象而不是實質。同樣是在北京市東城區,10多年前就發生了一起事件:某公司總經理經董事會授權,在報紙上發表宣告,宣佈董事長擅自攜帶公司公章、營業執照和公款逃往外地,不僅影響了公司的日常管理,還違犯了公司的規定和相關法律,因此宣佈公章和執照丟失無效,並保留追究董事長法律責任的權利。 東城(區)法院實際上做出了一個似是而非的判決。按照常理推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擔著公司內部經營績效和外部溝通往來的首要責任,理應掌控或保管公司公章等財物。然而,公司所有的決策都要遵循兩個原則,一個是合法,另一個是有效。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也都是經公司或公司董事會任命的管理者。董事長和總經理都依法承擔公司的責任,只不過董事長承擔的多是經營責任,而總經理承擔的多是管理責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從事的是專職工作,即每天在公司上班,或者法定代表人兼任總經理職務,這個問題一般不會再有爭議。否則,公司公章的保管只能由總經理來負責。 因此,公司的公章——“帥印”或“權杖”不是有哪個人來保管的問題,而應是一個公司性的制度規定,是公司根據需要所做的授權安排,應由公司或其董事會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經過協商一致,確定印章保管制度。印章保管制度是公司規章制度的一個重要元件。我本人為我過去服務過的幾家公司以及提供過諮詢管理服務的公司都制訂過《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對公司印章的安全防範、授權限制、使用流程、監督方式以及相關責任做出明確的、可操作的、保證效率效果的制度安排,為公司的日常運做提供了更多的制度保障。這樣做的目的,也是防止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總經理在內的任何個人專權行為和不必要的權力鬥爭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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