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釋義】 本條是對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或者超過批准的數量,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規定。
一、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就是違反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包括:
1.農村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未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及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行為;
2.農村村民佔地建住宅,對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未辦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行為;
3.農村村民騙取批准,佔地建住宅的行為。騙取批准,在實際生活中可以表現為許多不同的方式,例如,故意棄耕,以使耕地荒蕪,然後將耕地謊稱為非農用地,以此“繞”過農用地轉用審批,這種行為應當屬於騙取批准的行為。
此外,根據本條的規定,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土地建房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因此,農村村民超佔土地建住宅的,也是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包括:
1.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包括退還超佔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釋義】 本條是對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或者超過批准的數量,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規定。
一、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就是違反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包括:
1.農村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未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及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行為;
2.農村村民佔地建住宅,對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未辦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行為;
3.農村村民騙取批准,佔地建住宅的行為。騙取批准,在實際生活中可以表現為許多不同的方式,例如,故意棄耕,以使耕地荒蕪,然後將耕地謊稱為非農用地,以此“繞”過農用地轉用審批,這種行為應當屬於騙取批准的行為。
此外,根據本條的規定,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土地建房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因此,農村村民超佔土地建住宅的,也是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包括:
1.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包括退還超佔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