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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萬庫說交法

    我個人認為狗主人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論處更妥當。其原因,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主體是人,不是動物(注意不是說犯罪主體),第二,如果狗主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犯罪,怎麼要求附帶民事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是不支援死亡賠償金的。這樣對狗主人和受害家屬都不妥。我個人認為,這種情況是典型侵權責任,可以要求狗主人除了按照標準正常賠付各項外,加大精神賠償。

    狗主人應當按照危害公共安全論處。危害公共安全不是針對這次,這次只是一個加重情節而已,這樣,刑事犯罪和民事賠償是兩個法律關係;至於爺爺是否有過錯?我覺得沒有,監護人立法目的主要是對被監護人造成第三人傷害無法賠償時,監護人賠償,而非被監護人受傷害,監護人自負,再者爺爺回家拿公交卡並沒有錯,只是在情理當中造成難以彌補傷害,當然我想對爺爺造成傷害比任何人都大。

  • 2 # 小籃子

    這個問題的提問者,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誰。一是想為狗人開脫,二是想給受害人雪上加霜。

    我不再多說,心中除了難受,就是憤怒!

  • 3 # 趙烽欽

    這是個社會,在這個社會上一個八歲的孩子還沒有安全感,還要追問他爺爺有沒有責任?能說得通嗎?這個問題只說明瞭現在養個孩子太難了,在孩子沒有長到成年人之前,必須有大人形影不離的跟著,否則還要追究大人的責任,其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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