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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麼是刑事案件申訴終結制度

    刑事申訴案件終結制度是中國檢察機關實行司法救濟的一項法律制度,指檢察機關對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依法複查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再處理的終結決定。

    檢察機關刑事申訴終結機制的產生順應了時代發展,有助於正確引導當事人進行刑事申訴,彌補刑事申訴制度缺陷,使當事人及時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更好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刑事案件申訴終結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儘管各地檢察機關在終結刑事申訴案件中取得了一些成效和經驗,但工作中還存在諸多問題。

    1、刑事申訴條件寬鬆

    刑事申訴的時間、次數與程式沒有限制,導致無限申訴和重複、越級上訪,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檢察權威。

    2、司法資源耗費大

    申訴到檢察院來的刑事案件大多是疑難複雜案件,在處理案件終結工作中,需要與有關方面反覆交流、溝通、協商,既要保證終結案件質量,又要講求效率,還要確保終結案件能夠有效穩控,不得反彈。

    因此,要真正終結一件刑事申訴案件,檢察機關要花費很多時間和精力,辦案時間跨度長,司法資源消耗很大。

    3、終結後重復申訴多

    檢察機關刑事申訴終結決定一般對當事人很難有較強說服力和強制力,存在終結案件“終而不結”的問題,雖然被檢察院宣告終結不再受理,但案件當事人仍然重複申訴上訪,並沒有因終結而息訴息訪。

    4、後續穩控工作難度大

    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對已終結的案件,穩控工作由信訪部門統一組織,辦案單位積極配合,穩控工作物件居住地(戶籍所在地)和案件發生地的公安機關派出所及基層組織落實穩控措施,司法機關並不直接實施穩控工作。

    人民檢察院信訪案件終結辦法第五條六款規定:原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信訪案件終結決定書之日起七日內送達信訪人,並通知信訪人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做好穩控工作。

    必要時,採用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而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地方領導將檢察機關終結或者不是檢察機關處理的案件穩控工作,以書面任務形式交由檢察機關辦理,並承擔穩控責任等現象。

    雖然從中央到地方對纏訪鬧訪如何穩控處理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檔案進行規範,人民檢察院信訪案件終結辦法也規定檢察機關辦理的刑事申訴案件穩控工作只需“通知信訪人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做好穩控工作”,但實踐執行中往往走樣。

    另外,現有法律對於終結後的違法申訴、無理申訴並無明確制裁措施,簽訂息訴協議之後繼續申訴者並不能受到制裁。

    (三)刑事案件申訴終結制度的完善

    建立完善的刑事案件申訴終結機制,必須考慮公正、效率、安定等價值理念,並從這些價值理念入手完善刑事申訴案件機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穩定。

    1、對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案件終結實行受理審查制,防止申訴人多頭申訴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規範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案件的複查程式,可參照修改後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在一定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將檢察機關受理審查當事人申請抗訴作為一種訴訟程式。

    此外,對申訴時間和次數作出明確限制,筆者認為對刑事申訴時間可參照民訴法的規定申請再審的時間期限為兩年,申訴次數以兩次為限。

    具體操作上,由最初處理的檢察院負責刑事申訴案件終結申請的程式啟動,透過申報、審查、組成聽證組、聽證調查、稽核、決定、送達、備案和通報以及存檔等一系列的過程來完成整個申訴終結程式。

    同時,基於對申訴案件終結的慎重、確保所終結案件的正確性以及體現終結的權威性,防止當事人不服檢察機關的終結決定而重複上訪,導致終結不終等,終結決定主體仍應限定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

    2、嚴格界定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案件終結的範圍

    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檢察機關經過刑事複查後終結的範圍可界定為:

    經兩級檢察院立案複查的刑事申訴案件,認為原判裁或者決定正確,申訴人所提要求不具有正當理由的;

    申訴人訴求的合理部分已有合理的解決方案,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的。

    3、提高申訴案件辦案質量

    減少、控制和預防刑事申訴案件發生的根本出路在於狠抓辦案質量。

    透過規範立案,對於符合人民檢察院受案範圍的,均應依法受理,不能人為設定障礙。檢察機關案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案件質量評查制度,定期通報,嚴格落實辦案責任追究機制。

    4、完善刑事申訴檢察救助

    公民、法人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過程中,如果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被害方因犯罪而導致生活困難,又不能從加害方獲得賠償的,可以申請國家救助。

    從法律職能來說,刑事申訴檢察是“法律監督之中的監督”,致力於維護正確、糾正錯誤;從社會功能來說,刑事申訴檢察是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上的最後一道關卡,是體現司法人文關懷的重要視窗。

    因此,檢察機關做出刑事申訴終結決定後,對生活極度困難、缺乏經濟來源的息訴人需要提供一種臨時性救濟,以保障刑事申訴終結機制順利執行。

    實踐中,刑事申訴檢察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既能夠解決申訴人生活、生產的燃眉之急,又有利於增進申訴人對司法機關信任,提高其對司法裁判、決定結果履行的積極性。檢察機關開展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經積累了豐富經驗。

    刑事申訴檢察救助具體要考慮設定救助條件、保障經費來源、嚴格發放審查等。

    5、開發刑事申訴案件查詢系統,實現檢察機關刑事申訴終結的聯動協調

    大量刑事申訴案件在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前,已被其他部門處理過,由於部門聯絡不暢,案件資訊查詢困難,使各部門就同一案件處理方式、答覆意見差別很大,影響了刑事申訴終結效果。

    6、程式在法治軌道內執行的,而案件終結後,濫用申訴權的行為卻比比皆是

    對此,檢察機關在刑事申訴案件終結條件成立前提下依法作出終結處理的,申訴人仍然無理纏訴、濫用刑事申訴權,就應該採取措施對其進行制裁。

    要實施法律制裁,就要確定無理纏訴的行為範圍,明確制裁主體和效力。

    考慮到無理纏訴行為的性質,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比較合適,對於初次實施和影響不大的纏訴行為,一般採取訓誡或警告等制裁措施,並記入申訴案件查詢系統;

    經過多次處理,仍然纏訴的,可依法追究申訴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 2 # 小仙女怡人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訴訟終結並沒有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益問題,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決定訴訟終結。訴訟終結的裁定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訴訟終結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複議,自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或宣佈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訴訟終結的案件,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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