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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156293925014508

      監獄裡罪犯教育管理崗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相關規定進行設定的崗位,其工作內容和職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章《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和 第六章《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有詳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五章 對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十一條 教育改造罪犯,實行因人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採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獄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條 監獄應當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前途等內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條 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經考試合格的,由教育部門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   第六十四條 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釋放後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第六十五條 監獄鼓勵罪犯自學,經考試合格的,由有關部門發給相應的證書。   第六十六條 罪犯的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應當列入所在地區教育規劃。監獄應當設立教室、圖書閱覽室等必要的教育設施。   第六十七條 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體育活動和文化娛樂活動。   第六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親屬,應當協助監獄做好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條 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   第七十條 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併為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   第七十一條 監獄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在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勞動時間。   罪犯有在法定節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 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十四條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第七十五條 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   監獄應當配合國家、社會、學校等教育機構,為未成年犯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十六條 未成年犯年滿十八週歲時,剩餘刑期不超過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剩餘刑期。   第七十七條 對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 2 # 使用者2933133863816555

      監獄裡罪犯教育管理崗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相關規定進行設定的崗位,其工作內容和職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章《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和 第六章《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有詳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五章 對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十一條 教育改造罪犯,實行因人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採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獄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條 監獄應當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前途等內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條 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經考試合格的,由教育部門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   第六十四條 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釋放後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第六十五條 監獄鼓勵罪犯自學,經考試合格的,由有關部門發給相應的證書。   第六十六條 罪犯的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應當列入所在地區教育規劃。監獄應當設立教室、圖書閱覽室等必要的教育設施。   第六十七條 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體育活動和文化娛樂活動。   第六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親屬,應當協助監獄做好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條 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   第七十條 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併為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   第七十一條 監獄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在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勞動時間。   罪犯有在法定節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 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十四條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第七十五條 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   監獄應當配合國家、社會、學校等教育機構,為未成年犯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十六條 未成年犯年滿十八週歲時,剩餘刑期不超過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剩餘刑期。   第七十七條 對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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