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才出現的社會現象,法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
西方古老的法律的形成,從習慣法到《十二銅表法》,成文法的形成;從公民法到萬民法,再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羅馬法體系的完成;古希臘法,日耳曼法。從這些法律的大致內容中,我們可以窺見西方經濟的發展,私有化的大大加深,封建階層主義的蔓延。
從上面的分析來看,法律形成的根源可以歸為以下幾點。
1、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是法產生的經濟根源。從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導致了法的產生。法是為了維護某種所有制、調整一定經濟關係和秩序的需要而產生的。
2、階級的產生是法產生的階級根源。法是為了維護和調整一定階級關係的需要而產生的,它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
3、社會的發展是法產生的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文明的進步,需要新的社會規範來解決社會資源有限與人的欲求無限之間的矛盾,解決社會衝突,分配社會資源,維持社會秩序。
西方的法律制度,分為兩大派系: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和大陸法系(民法法系)。它們的主要區別是立法的形式不同。
英國法是英美法系的起源,它的特點是“遵循先例”,故又稱為判例法。英國法又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兩大類,這些法律條例是如何制定出來的,頗有意趣。
普通法的立法過程如下:每隔一定時間,王室法院就委派它的法官們到各地巡迴判案,他們主要的判案依據是當地人的習慣法和地方習俗,只要這些習慣法與國王的立法不相牴觸的,便被作為判案依據。法官們在完成一次巡迴判案後,就彙集到當時的最高法院開個總結會,各人把自己的判例拿出來進行討論。大家都認可的判例,將確定為法律。通行於全國。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英國法的主要來源,就是英國當時各地的習慣法。所謂習慣法,就是民意,即當地人的道德觀念。巡迴法官們根據民意去判案,如果確能以其平息社會矛盾,就將之定為法律,這就是英國民法的立法過程。
衡平法的立法原則與之相同,都是採用“遵循先例”的原則,它與普通法的不同之處在於程式的簡繁度。它的立法原則更具道德內涵:“衡平法決不許可違法者得以逍遙法外”、“求助於衡平者須自身清白”“衡平法的申請者,必須以良心為基礎”。
可以看出,英美法系的多數法律條例,都是通過了解社會風俗道德觀,再經過實際判案並充分評估其可行性後,才制定下來的。絕不是某些“專家”在屋子裡冥想或照搬某法典的結果。
大陸法系則是參照羅馬法典制成的,而羅馬法的起源是十二銅表法,也就是當時羅馬的習俗法,其中有些規定甚為野蠻,諸如:“家長可以隨意監察、毆打、驅使子女,並可隨意出賣或殺死他們;縱使他們擔任了國家高階公職也不例外。”“家長可以三次賣出其子”等等。看完我才知道,原來古羅馬文明比古中國文明野蠻多了啊。
後來羅馬皇帝查士丁尼又根據前人的經驗編撰了《民法大全》。這本被今人奉為現代法起源的典籍,與其說是一部法條例大全,不如說是當時的哲學家們對法哲學的思考集語。
在這本法典的總則中,當時的先賢是這麼說的:“法的來源是正義,法律是善良與公正的藝術。”“法律的準則是:誠實地生活,不損害他人,各得其所。”多麼富有智慧的句子!比現代許多冠冕堂皇的法學家的水平高出十倍!
羅馬法典的主要內容,並非條文清晰的法條,而是一堆以往的判例,夾雜了一些皇帝的赦令和學者的評論。可見其主要來源也是各地的風俗習慣而已。
真正意義的法典應該是1804年公佈實施的拿破崙法典,共有2281條法令,它的一條總則是:個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法律。拿破崙認為他組織編寫的這部法典完美無缺,就想用刺刀將它推行至全歐洲。然而隨著戰爭的失敗,法軍曾經的佔領地又全部廢除了這些法律,恢復了自己習慣法。不合民意的法律,編的再“完美”,也是行不通的。
德國民法典則是參照羅馬法和撒克森法來制定的,上面已提到羅馬法是羅馬的判例法,撒克森法只是一部帶有圖解的德國風俗大全而已。故此德國法典的來源其實也與判例法相同。
由此可見,西方法律的主要起源,就是當時西方人生活中的習俗、文化、宗教信仰等等的綜合,是當時當地民意的反映。
參考資料
周長齡 .法律的起源.北京:華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
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才出現的社會現象,法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
西方古老的法律的形成,從習慣法到《十二銅表法》,成文法的形成;從公民法到萬民法,再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羅馬法體系的完成;古希臘法,日耳曼法。從這些法律的大致內容中,我們可以窺見西方經濟的發展,私有化的大大加深,封建階層主義的蔓延。
從上面的分析來看,法律形成的根源可以歸為以下幾點。
1、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是法產生的經濟根源。從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導致了法的產生。法是為了維護某種所有制、調整一定經濟關係和秩序的需要而產生的。
2、階級的產生是法產生的階級根源。法是為了維護和調整一定階級關係的需要而產生的,它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
3、社會的發展是法產生的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文明的進步,需要新的社會規範來解決社會資源有限與人的欲求無限之間的矛盾,解決社會衝突,分配社會資源,維持社會秩序。
西方的法律制度,分為兩大派系: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和大陸法系(民法法系)。它們的主要區別是立法的形式不同。
英國法是英美法系的起源,它的特點是“遵循先例”,故又稱為判例法。英國法又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兩大類,這些法律條例是如何制定出來的,頗有意趣。
普通法的立法過程如下:每隔一定時間,王室法院就委派它的法官們到各地巡迴判案,他們主要的判案依據是當地人的習慣法和地方習俗,只要這些習慣法與國王的立法不相牴觸的,便被作為判案依據。法官們在完成一次巡迴判案後,就彙集到當時的最高法院開個總結會,各人把自己的判例拿出來進行討論。大家都認可的判例,將確定為法律。通行於全國。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英國法的主要來源,就是英國當時各地的習慣法。所謂習慣法,就是民意,即當地人的道德觀念。巡迴法官們根據民意去判案,如果確能以其平息社會矛盾,就將之定為法律,這就是英國民法的立法過程。
衡平法的立法原則與之相同,都是採用“遵循先例”的原則,它與普通法的不同之處在於程式的簡繁度。它的立法原則更具道德內涵:“衡平法決不許可違法者得以逍遙法外”、“求助於衡平者須自身清白”“衡平法的申請者,必須以良心為基礎”。
可以看出,英美法系的多數法律條例,都是通過了解社會風俗道德觀,再經過實際判案並充分評估其可行性後,才制定下來的。絕不是某些“專家”在屋子裡冥想或照搬某法典的結果。
大陸法系則是參照羅馬法典制成的,而羅馬法的起源是十二銅表法,也就是當時羅馬的習俗法,其中有些規定甚為野蠻,諸如:“家長可以隨意監察、毆打、驅使子女,並可隨意出賣或殺死他們;縱使他們擔任了國家高階公職也不例外。”“家長可以三次賣出其子”等等。看完我才知道,原來古羅馬文明比古中國文明野蠻多了啊。
後來羅馬皇帝查士丁尼又根據前人的經驗編撰了《民法大全》。這本被今人奉為現代法起源的典籍,與其說是一部法條例大全,不如說是當時的哲學家們對法哲學的思考集語。
在這本法典的總則中,當時的先賢是這麼說的:“法的來源是正義,法律是善良與公正的藝術。”“法律的準則是:誠實地生活,不損害他人,各得其所。”多麼富有智慧的句子!比現代許多冠冕堂皇的法學家的水平高出十倍!
羅馬法典的主要內容,並非條文清晰的法條,而是一堆以往的判例,夾雜了一些皇帝的赦令和學者的評論。可見其主要來源也是各地的風俗習慣而已。
真正意義的法典應該是1804年公佈實施的拿破崙法典,共有2281條法令,它的一條總則是:個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法律。拿破崙認為他組織編寫的這部法典完美無缺,就想用刺刀將它推行至全歐洲。然而隨著戰爭的失敗,法軍曾經的佔領地又全部廢除了這些法律,恢復了自己習慣法。不合民意的法律,編的再“完美”,也是行不通的。
德國民法典則是參照羅馬法和撒克森法來制定的,上面已提到羅馬法是羅馬的判例法,撒克森法只是一部帶有圖解的德國風俗大全而已。故此德國法典的來源其實也與判例法相同。
由此可見,西方法律的主要起源,就是當時西方人生活中的習俗、文化、宗教信仰等等的綜合,是當時當地民意的反映。
參考資料
周長齡 .法律的起源.北京:華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