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比較複雜,由於勞動者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維權的路是非常艱難的,維權的成本也比較高,不僅費時費精力,還要飽受精神痛苦。但是對於那些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社保法的行為,再難該維權還是要維權,只有這樣,才能讓違法企業吸取教訓,更能自覺地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辦事。
社保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的三十天內,必須為員工辦理社保繳納。但是目前很多中小企業,對社保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採用打擦邊球的方式,鑽法律的空子,採取種種藉口,拒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很多員工為了保住自己的飯碗,容忍企業的做法,由於勞動監察或是勞動仲裁有一個有效時限,即超過兩年時效的,一般不再進行處理,這樣就導致用人單位有恃無恐。所以勞動者一旦進入企業工作後,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辦理社保的,一定要在兩年之內向社保部門或是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不然過了時效性,給自己的維權增加更多的困難。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以辭職,辭職後可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在企業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同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補繳未繳納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當然這個補繳的年限也只有兩年,超過兩年的是很難被受理的。
由於維權的過程非常漫長,如果屬於勞動監察部門受理的沒有繳納社保的案件,勞動監察部門可督促企業及時進行補繳,在勞動監察部門的督促下,補繳的時間應該是很快的,因為長期不補繳,企業承擔的滯納金更多,但是如果透過勞動仲裁部門仲裁的,企業一般都要上訴,一審法院審理完,不服的還要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判決企業不執行的,還涉及到強制執行的問題,整個時間計算下來,一般都需要耗時一到兩年,這個時間是比較漫長的,部分違法企業就是看準了這一點,不惜與職工展開拉鋸戰,讓員工精疲力盡後,不戰而退。在這種情況下,考驗的就是員工的韌性和戰鬥力。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由於勞動者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維權的路是非常艱難的,維權的成本也比較高,不僅費時費精力,還要飽受精神痛苦。但是對於那些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社保法的行為,再難該維權還是要維權,只有這樣,才能讓違法企業吸取教訓,更能自覺地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辦事。
第一,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社保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的三十天內,必須為員工辦理社保繳納。但是目前很多中小企業,對社保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採用打擦邊球的方式,鑽法律的空子,採取種種藉口,拒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很多員工為了保住自己的飯碗,容忍企業的做法,由於勞動監察或是勞動仲裁有一個有效時限,即超過兩年時效的,一般不再進行處理,這樣就導致用人單位有恃無恐。所以勞動者一旦進入企業工作後,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辦理社保的,一定要在兩年之內向社保部門或是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不然過了時效性,給自己的維權增加更多的困難。
第二,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辦理社保,員工可以主張的權利。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以辭職,辭職後可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在企業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同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補繳未繳納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當然這個補繳的年限也只有兩年,超過兩年的是很難被受理的。
第三,維權後多少時間能拿到賠償?由於維權的過程非常漫長,如果屬於勞動監察部門受理的沒有繳納社保的案件,勞動監察部門可督促企業及時進行補繳,在勞動監察部門的督促下,補繳的時間應該是很快的,因為長期不補繳,企業承擔的滯納金更多,但是如果透過勞動仲裁部門仲裁的,企業一般都要上訴,一審法院審理完,不服的還要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判決企業不執行的,還涉及到強制執行的問題,整個時間計算下來,一般都需要耗時一到兩年,這個時間是比較漫長的,部分違法企業就是看準了這一點,不惜與職工展開拉鋸戰,讓員工精疲力盡後,不戰而退。在這種情況下,考驗的就是員工的韌性和戰鬥力。
綜上所述,由於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而引發的勞動維權時有發生,但是由於員工屬於弱勢群體,和企業打官司自己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所以員工在選擇就業時,就要把維權放在選擇工作的的首位,在面試環節或是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現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等問題時,最好認真考慮是否要進入這家公司工作,提前考慮好相關的風險,避免自己被迫走維權的道路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那將是一個漫長的艱難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