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部分的規定,對違反條例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有四種:
1.責令改正;
2.行政處分(針對主管人員);
3.罰款;
4.刑罰(構成犯罪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
(二)發現森林火災隱患未及時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的;
(三)對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予以批准的;
(四)瞞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森林火災的;
(五)未及時採取森林火災撲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定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的;
(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
(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准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部分的規定,對違反條例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有四種:
1.責令改正;
2.行政處分(針對主管人員);
3.罰款;
4.刑罰(構成犯罪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
(二)發現森林火災隱患未及時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的;
(三)對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予以批准的;
(四)瞞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森林火災的;
(五)未及時採取森林火災撲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定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的;
(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
(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准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