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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劉老炮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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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龔喜發財呀
1919年巴黎和會上締結的第一個國際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約》,在第一條中就將領空主權宣佈為一條習慣國際法規則:
–“締約各國承認,每個國家對其領土之上空氣空間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
領空主權原則作為一項習慣國際法,不僅對締約國有約束力,而且對所有國家都有約束力。從此以後,領空主權原則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礎。
1919年巴黎和會上締結的第一個國際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約》,在第一條中就將領空主權宣佈為一條習慣國際法規則:
–“締約各國承認,每個國家對其領土之上空氣空間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
領空主權原則作為一項習慣國際法,不僅對締約國有約束力,而且對所有國家都有約束力。從此以後,領空主權原則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礎。
世界第一部民航法的發表時間是1784年。
1784年巴黎市政局釋出治安令:未經批准,不得放飛。大概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航空法令。
航空活動除了在本國領空內進行,往往在國際間開展,國際航空運輸活動的發展促使與國際航空運輸相關的公約的制定和完善,1919年10月3日簽定的《空中航行管理公約》;1928年2月20日簽定的《泛美商業航空國際公約》。1929年簽定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
1944年12月7日簽定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根據該公約成立了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後來又簽署了一系列世界性多邊條約。此外,還有一批地區性多邊條約以及各國之間簽定的雙邊航空協定。比如,1963年簽訂了《東京公約》等三個反劫機公約,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2010《北京公約》等。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國際政治和經濟形勢的變化,航空領域中也出現了很多新情況,這些都需要有新的法律框架和規範。因此,現代航空法在不斷地發展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