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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菜雞王啊
這個法律可以維護原創者的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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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怡翔秋菊
《侵權責任法案例評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反映到法律上,無非是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在市民社會里,市民與市民之間的關係是一種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關係,而且,民事權利在其中居於主導地位。作為市民社會基本法的民法是以權利為本位的,賦予民事主體以儘可能多的民事權利、保護民事主體民事權利的順利實現和不受侵犯以及補救受到非法侵害的民事權利是民法的基本宗旨。
侵權責任法》並沒有分為總則和分則,其前四章實際上起到了總則的作用。前四章與既往司法解釋相比較,首先是存在一些重要變化;其次,《侵權責任法》進行了一些創新性的規定。下面我們進行簡要介紹: (一) 《侵權責任法》與既往司法解釋的一些重要變化。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經過數年來司法實踐,取得了較為良好的社會效果。此次《侵權責任法》就在很大程度上吸取了這個司法解釋的精髓,透過進一步調整、完善,上升為法律。例如對於共同侵權問題,司法解釋規定了直接結合和間接結合兩種不同形式應當分別承擔不同的責任。但是在實踐中法官有時很難掌握這兩種形式的區別,適用此條規定進行裁判的很少。《侵權責任法》就將司法解釋的此條規定分別規定為:多人行為中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這樣就便於司法實踐中具體應用。 在損害責任的規定上,《侵權責任法》與司法解釋也存在幾點不同。其一,在具體賠償專案中,較之司法解釋減少了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的專案。但是如果結合填平原則,此兩專案應在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其二,首次規定除近親屬外,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這實際上就解決了例如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死亡而無法明確受害人身份,而有關部門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支付了相關費用後繼續向侵權人主張權利的法律基礎。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是2001年2月26日公佈實施的,是確定中國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一個里程碑式的司法解釋。《侵權責任法》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僅僅在侵害他人人身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下,支援精神損害賠償。與司法解釋不同的是,沒有規定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損毀時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這樣就實際上在司法解釋的基礎上開了倒車。可以預見,這一點仍將透過司法解釋的規定加以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