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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671984701733235

      公司不可以單方面惡意調動員工崗位。  公司單方面惡意調動員工崗位的,屬於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員工可以與公司協商處理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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