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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由一個國家確定其寬度,但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應超過12海里。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對其最大範圍作了限制,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條的規定,沿海國的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應超過12海里。
沿岸領海基線向陸地一面至海岸線的水域,稱為“內水”,又稱為“內海水”。內水是國家領水的組成部分,具有與國家陸地領土相同的低位,完全處於一國管轄之下,非經該國許可,他國船隻不得進入。被陸地包圍的陸鎖海和湖泊也屬於內水。
領海是指島國或臨海國家主權管轄下的與其海岸或內水相鄰接的一定範圍的海域,也包括領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國際海洋法會議確定12海里為領海,200海里為經濟水域的制度。領水則是國家陸地疆界以內的水域和與陸地疆界鄰接的一帶海域,包含了內水和領海兩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