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直爽山丘VR
-
2 # 沙漠中的舟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1、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週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屬於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
3、盲人
4、又聾又啞的人
14週歲在刑法稱相對刑事責任能力或者稱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最新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未滿18週歲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